責任保險監管:保險公司不得以責任險形式開展保證險業務
2020年10月30日

我國的責任保險起步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三十多年來,責任保險從無到有,至今已發展成為財險公司第四大險種:《2020年1-7月財產保險公司經營情況表》顯示,截至當期責任保險原保險保費收入共計547億元,占財產保險業務的6.59%。
與發達保險市場中責任險占財產保險業務的30%左右相比,與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相比,責任險發展潛力巨大。而三十多年來,除《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宏觀監管外幾近空白的微觀監管也在一定程度上掣肘責任險的發展。

繼18年發布《關于規范責任保險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后,此次銀保監會就《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從險種定義、經營行為、產品供給、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規范,將為責任保險在中國的持續健康發展筑牢后盾。
一、把握險種定義,責任險姓“責”
依據意見稿,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圍繞“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責任風險”這一保險標的,意見稿首先要求保險公司厘清相關概念,即區分責任保險與財產損失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其次禁止保險公司通過責任保險承保信用風險、投機風險等七類風險。

一方面,這對市場上一些產品承保了不屬于責任險保險標的的風險的情況進行“撥亂反正”。如部分公司承保以借貸合同為基礎的信用風險,將信用保險、保證保險以特約等方式通過責任險進行承保,這違反了保險的基本原理,造成了險種經營的混亂,更容易使保險消費者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由此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不得盲目擴大保障范圍,對不屬于責任保險承保范圍的,不得以責任保險名義承保。
另一方面,意見稿通過對承保范圍作出限制,也能夠避免責任險弱化法律對其所不希望的行為出現的阻止力度。如在公權力機關對違法行為者作出處罰決定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得承保刑事罰金、行政罰款。

二、規范經營行為,保障合規經營
梳理各地銀保監局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保險公司在經營責任保險業務過程中存在著不嚴格執行經備案的保險條款費率、利用保險代理人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的方式套取費用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情況。在此基礎上,意見稿在經營規則中列出了保險公司開展責任保險業務時不得存在的7項經營行為。

以保險公司不得以擔保責任等形式實質承保融資性信用風險為例,由于保證保險尤其融資性保證保險產品的審批較為嚴格,為爭搶業務一些險企違規以責任險的形式開展了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對此,意見稿還明確:保險公司對同一承保主體的同一保險責任,不得出具與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類似且具有擔保性質的函件。
意見稿通過規范保險公司開展責任保險業務的經營行為,禁止保險公司不合法展業、不正當競爭、不合理承諾,將有助于防范化解保險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三、豐富產品供給,滿足多元需求
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前后我國責任保險市場上的責任保險產品已達400多種,但被市場認可、有一定市場規模的產品只是少數。發展至今,責任保險產品種類仍未能完全滿足市場需要、適應社會需求。針對我國責任保險產品種類不夠豐富的情況,意見稿也在強調保險公司不得盲目擴大保障范圍的前提下,鼓勵保險公司積極進行產品創新。
一方面,保險公司宜按照不同行業、不同單位、不同地域的現實需要,開發適銷對路的責任保險產品;另一方面,產品創新需將是否有利于支持實體經濟、是否有利于防范金融風險、是否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這“三個有利于”作為衡量的標準和原則。

意見稿也意在引導保險公司把開展責任保險業務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凸顯責任險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
四、強化風險管理,配套保險服務
責任保險承保的風險范圍廣、影響大,保單中一般也都有督促被保險人減少風險的條款。為促進被保險人主動提高風險管理能力,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綜合風險管理水平、違法行為、事故記錄、誠信記錄等因素設置費率浮動因子,并嚴格按照各費率浮動因子確定與被保險人風險相匹配的保險費率。

這種減損激勵機制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監督的能力。為提高保險人的風險管理能力,意見稿還明確保險公司可以將責任保險產品與保險服務相結合,積極發揮責任保險參與事故預防、理賠糾紛調解等功能作用。
此外針對不少地區安全生產責任險的風控服務費約達保費25%-30%的情況,意見稿還規定“責任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的,其分攤的成本不得超過簽單保費的20%”,這一方面將引導保險機構提高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在發展自身和借助外力間取得平衡;另一方面也倒逼保險公司在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審慎承保。

當前,我國責任險在防災減損和災害事故處置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也在參與社會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中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責任保險在社會治理中作用的凸顯,厘清險種內涵、規范經營行為、豐富產品供給、強化風險管理,是保護責任保險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全局的應有之義。期待《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的出臺能夠使責任保險市場真正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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