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場失信行為研究:信號傳遞與信用獎懲機制
2020年12月03日

我國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實行改革開放,國內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發展,極大的釋放了社會生產力,促進國民經濟增長。
但令人遺憾的是,長期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始終為“市場信用建設”留下了先天不足: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社會信用制度供給明顯不足,信用機制存在缺口與空白,難以有效應對市場經濟自身的自發性、盲目性與滯后性,造成社會信用意識缺失,失信行為現象嚴重。

建筑業作為我國支柱性產業,自改革開放開始即表現出迅猛發展勢頭,長期保持快速行業發展。但客觀上,建筑市場具有交易金額大、交易履約期長、交易與生產活動交織一起、合同關系復雜、牽涉面廣等風險特點,在缺乏有效信用制度約束下,建筑市場失信行為現象更加嚴重,影響也更為惡劣。
業主失信行為:
承包商失信行為:
中介服務機構失信行為:
工程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出借資質;串通業主方明招暗定違約操作、串通承包商謀取非法利益;監理單位“吃拿卡要”索取賄賂;咨詢服務管理機構報告失真等。

建筑市場信用缺失和失信行為,一方面對建筑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生產造成影響,直接危害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另一方面嚴重擾亂建筑市場秩序,增加企業經營成本和風險,降低建筑市場資源利用率,不利于建筑業的整體健康快速發展。因此,分析建筑市場失信行為,研究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機制,是目前建筑業發展的重要任務之一。

一、失信行為的經濟學研究
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信息不對稱”是引發建筑市場失信行為的主要原因。具體而言,建筑市場主體間的信息不對稱情況令“博弈”的主體雙方,各自處于掌控信息的優勢一方與劣勢一方。
“信息不對稱”引發的失信行為現象,在建筑招投標階段與合同履約階段有著明顯表現。
在招標投標階段,業主與承包商作為相互選擇的“博弈雙方”,由于對彼此的信息掌握程度不同,因而各自存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風險。
之于業主方:
招標活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選擇出最具企業綜合實力、最具投標報價優勢的承包商企業,幫助自身完成項目工程的建設任務。因此,業主方會設置一系列招標條件,在數家參與投標的承包商企業中進行最優選擇。但顯然,雖然業主方對自身建造需求十分了解,卻缺乏對各家承包商相關信息的了解,如承包商的能力、業績、素質、技術、裝備、管理、服務等。
在這種信息不對稱的交易選擇中,承包商顯然處于掌控信息的優勢一方,業主方則處于劣勢一方。承包商受市場經濟的自發性驅使,為了承攬業務獲益,可能會出現虛報工程業績、偽造企業信息等“敗德”行為,從而令業主方陷入“逆向選擇”結果。
之于承包商:
承包商雖然對自身的企業實力、工程業績、人員素質、管理能力、設備水平等信息足夠了解,但對業主的相關信息卻缺乏了解,如業主方的詳細營造意圖、財務管理水平、建設資金來源(自有、融資)、訴訟偏好(法務糾紛風險)等。
在這種信息不對稱的交易選擇中,業主方處于掌控信息的優勢一方,承包商則處于劣勢一方。業主方出于利己考慮,可能會刻意隱瞞自身相關信息,壓低項目價格,甚至為彌補資金缺口要求承包商帶資、墊資,令承包商陷入“逆向選擇”結果。
業主與承包商簽訂合同之后進入“合同履約階段”,這一階段,二者在履約過程中同樣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
之于業主方:
依據合同約定,建設項目的具體實施由承包商負責完成,業主方主要負責建設項目質量、安全、投資、進度的整體把控,且這部分管理內容多由監理角色、工程咨詢角色完成,業主方主要負責工程款項的按時發放,更加關注的是工期與投資目標達成。
客觀上來講,業主方對于承包商合同履約過程中的相關信息掌控,是弱于承包商自身的,如具體施工人員的能力素質、施工材料的質量標準、設計施工方案的執行等信息。在這種信息不對稱情況下,承包商或出于謀利考慮,或出于挽回損失考慮(低價中標、帶資墊資),可能出現使用不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工程人員、使用劣質施工材料、擅自修改施工方案等道德風險行為。
之于承包商:
承包商雖然對自身的合同履約意愿與能力等信息足夠了解,但卻缺乏對業主方信譽實力、財務運行狀況、經營管理狀況等信息的了解。在這一方面,業主方處于掌控信息的優勢一方,承包商則處于劣勢一方。業主方為轉移資金壓力可能出現惡意拖欠工程款發放等道德風險行為。這里需要注意,業主拖欠工程款發放也將引發承包商拖欠材料分包商款項發放與農民工工資發放。
綜上,業主方與承包商之間的“信用不對稱”情況可能引發大量的道德風險行為,嚴重損害發承包雙方利益與項目工程質量安全。因此,建立健全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機制有著充足的必要性。

二、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機制
基于建筑市場失信行為的信息不對稱理論分析可知,業主、承包商等建筑市場主體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差距越大,相關主體間出現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對于各方市場主體的利益損害也越大。因此,減少各主體間的信息不對稱情況,建立有效“信號傳遞機制”;防范避免可能的道德風險出現,建立“信用獎懲機制”,是目前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與內容。
信號傳遞機制:
“信息不對稱”現象的本質即在于博弈雙方未能充分掌握彼此的交易信息,以致于優勢一方出現道德風險,劣勢一方出現逆向選擇風險。換言之,只要建立彼此間有效的“信號傳遞機制”,盡量滿足交易雙方所掌握的交易信息,令“不對稱”變“對稱”,即可以減少此前的信息不對稱情況。
這種“信號傳遞機制”實際上也是對企業相關市場信息的收集、分析、評估、公示等管理機制,涉及多項信用信息法規、信用信息系統與信用管理機制的建立。信用信息法規為各項信用管理制度提供法律依據與指導,各類信用信息系統與信用管理機制則真正令“信用信號”有效在各方建筑市場主體間有效傳遞。
以信用評估為例,第三方評估或擔保機構通過對企業各項基本信息、工程業績、經營行為、財務風險、合同風險、道德風險等多方面的調查評估,以評估報告或擔保結果形式向業主方或承包商傳遞信用風險信號,減少業主與承包商相關交易信息的不對稱風險。
信用獎懲機制:
建立信號傳遞機制能夠有效減少建筑市場主體間的信息不對稱情況,但并不能完全遏制失信行為的發生,建筑市場還需要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與處罰機制,以“引導激勵”與“處罰約束”形式有效遏制規范建筑市場信用缺失現象,規范建筑市場信用秩序。
如建筑市場黑名單制度,政府監管機構對建筑市場活動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規范管理,明確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標準、條件與處罰措施(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給予限制),最終形成企業“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結果,倒逼企業注重自身信譽,規范參與建筑市場活動。
從信息經濟學角度來看,信息不對稱是引起建筑市場信用缺失與失信行為的主要原因,當前,我國建筑業發展應重視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通過建立有效的“信號傳遞機制”與“信用獎懲機制”,遏制建筑市場失信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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