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來了!機構持牌,人員持證!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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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0年的17.7億元到2019年的2696.3億元,互聯網保險規模在過去的十年間增長了百余倍。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飛速發展以及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和風險隱患,也呼喚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政策與時俱進。


在2015年《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確立的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健康發展、切實保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線上與線下監管標準一致、強化市場退出管理四大監管原則基礎上,修訂后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強化了合規經營、防范風險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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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辦法》主要體現出機構持牌、人員持證、預留空間三大亮點,既為互聯網保險業務劃定剛性底線、設置柔性邊界,也預留出充足發展空間。



一、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持牌經營


圍繞“互聯網保險是許可經營的金融業務”,《辦法》嚴格規定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經營主體、經營載體和經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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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經營主體,《辦法》明確除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外,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含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以及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圍繞經營載體,《辦法》明確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除此之外的平臺皆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這也是強化持牌經營理念、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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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只要滿足《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業務條件,即可在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與此同時,《辦法》還明確對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的商業行為做出了禁止,也與此前銀保監會明確某互助產品屬于非持牌經營一脈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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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人員持證


針對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的現象,《辦法》在肯定其合理性的同時也對從業人員營銷宣傳做出了針對性規定。


《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可授權在本機構執業的保險銷售、保險經紀從業人員為互聯網保險業務開展營銷宣傳,亦需承擔對于從業人員營銷宣傳的合規管理責任:保險機構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并統一制作營銷宣傳內容、對營銷宣傳信息和活動進行監測檢查和精細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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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的,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后,可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而依據《辦法》,從業人員在運營私域流量時,需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并標明保險產品全稱、承保保險公司全稱以及提供銷售或經紀服務的保險中介機構全稱。


另外為確保營銷宣傳活動符合《廣告法》、金融營銷宣傳以及銀保監會相關規定,《辦法》還強調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對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應準確描述。因此《辦法》在堅持“人員持證”原則的同時,也為不當宣傳、銷售誤導等問題上了一道“緊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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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聯網保險創新發展:預留空間


互聯網對于保險業的影響已滲透進產品開發、營銷宣傳、核保承保、勘察定損等各個環節,也帶來了監管思路的突破,這集中體現在對于保險跨區域經營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開放規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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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此前《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對于保險公司將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ㄗ灾螀^、直轄市)的險種限定,《辦法》僅對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和經營區域作出原則性規定,并明確后續銀保監會將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階段、不同保險產品的服務保障需要另行規定,保障政策有效銜接。

貫徹銀保監會《關于規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辦法》在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全流程可回溯”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并結合保險與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相融合的趨勢,明確后續銀保監會將另行制定互聯網保險業務可回溯管理的具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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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此前征求意見稿對于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業務的統一監管規定,《辦法》明確線上和線下經營活動分別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僅在無法分開監管時才同時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這體現了審慎包容的修訂原則,也凸顯了不搞“一刀切”的監管彈性。


《辦法》共5章83條,圍繞近年來銀保監會強調的“持牌、持證、依法合規經營”主基調進行了全面規范。依據《辦法》,未來銀保監會還將推動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特點的新型監管機制,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一視同仁,著力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規范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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