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來了!保險公司不得以責任保險名義承保其他險種

2021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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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在被保險人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利的情況下,將由保險人在被保險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賠償義務。


責任保險主要承保被保險人過失行為所致的責任事故風險,常見的險種有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等。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還在2006年成為我國第一個以國家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的險種。


此次銀保監會發布的《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為中國首個責任險監管辦法,從承保邊界、經營行為、保險服務、內控管理等方面進行規范,將為責任保險在我國的持續健康發展筑牢后盾。


一、規范責任保險承保邊界


由于此前責任險業務只需要報備而無需報批,因此出現了部分保險公司以責任險形式開展其他險種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險公司擴展承保并非由被保險人造成的第三者損失,也有違《保險法》強調的“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前提。


針對責任保險邊界不斷擴大的問題,《辦法》一方面要求保險公司厘清責任保險與財產損失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的關系,強調責任險姓“責”;另一方面明確保險公司不得通過責任保險承保故意行為、罰金罰款、履約信用風險、確定損失、投機風險等風險或損失,避免其他風險轉化為責任保險的可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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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辦法》在承保負面清單里將征求意見稿中的履約義務和信用風險合并為履約信用風險,與此前《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明確的“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是指以履約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相對應,劃清了責任險和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的界限。另外針對實踐中保險公司以機動車輛保險以外的責任保險主險或附加險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的違規行為,《辦法》也嚴格劃清了責任險和車險的邊界,明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歸屬機動車輛保險,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時需遵守機動車輛保險相關監管規定。


二、規范市場不當經營行為


針對責任保險市場中存在的不規范競爭行為,《辦法》禁止了未按規定使用經批準或備案的條款和費率、銷售誤導、不正當競爭、違規承諾等七種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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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為防范融資性信用風險拖累經營,《辦法》將此前征求意見稿禁止保險公司“以擔保責任等形式實質承保融資性信用風險”修改為“不得以承保擔保機構責任等形式實質性承保融資性信用風險”,通過更利于解釋和實際操作的表達,從而堵住保險公司為P2P平臺承保職業責任保險等責任險的路徑。


同樣圍繞擔保,《辦法》在征求意見稿“保險公司對同一承保主體的同一保險責任,不得出具與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類似且具有擔保性質的函件”中增加了“除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的條件。這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等依法需出具擔保書的險種留出了活動空間。


三、規范保險服務


責任保險承保的風險范圍廣、影響大特征,決定了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服務的較大需求。如在《安全生產法》要求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的安全生產責任險中,各地推行政策普遍要求保險公司為投保企業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


針對責任險保險服務的性質和形式存在標準空白的問題,《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在提供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風險防范、應急處置、糾紛調處等相關服務時,一方面以降低賠付風險為主要目的確定服務范圍、服務內容,另一方面通過浮動費率促進被保險人主動提高風險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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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的“責任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的,其分攤的成本不得超過簽單保費的20%”規定,這將給保險公司更大的服務空間,有助于其積極發揮責任保險參與事故預防、理賠糾紛調解等功能作用。


為確保數據真實準確,《辦法》也要求保險公司嚴格按照會計準則對保險服務進行賬務處理。如依據財政部近日修訂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企業為保險事項提供的保險保障服務即保險合同服務,需遵循保險服務收入確認原則進行計量。


四、強化內控管理


去年以來,銀保監會密集出臺了關于信用保險、保證保險、互聯網保險等業務的監管辦法。細化險種監管、引導保險公司針對不同險種制定專業化的內部控制制度成為明顯趨勢。


圍繞內控,《辦法》從業務管理、授權體系、隊伍建設、業務核算、信息系統、數據統計、風險管控等方面對保險公司提出了管理要求,以促進保險公司合規、穩健、有效經營責任保險業務。


其中,為引導保險公司“量力而行”,《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根據公司業務及風險情況確定高風險業務標準和內部授權機制,在承保高風險業務時充分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風控標準、制定風險預案,并通過再保險、共同保險等方式分散和分擔風險。高風險業務還應由總公司集中管理或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開展。


我國的責任保險起步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發展至今,與發達保險市場中責任險占財產保險業務的30%左右相比,責任保險在我國仍有巨大的發展空間。此次《辦法》通過厘清險種內涵、規范經營行為、豐富保險服務、強化內控管理,為責任保險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也必將推動責任保險更好服務經濟社會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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