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離式保函合規實踐:非融資擔保機構分離式保函規范退出
2021年02月01日

按照保函申請人和被保證人是否為同一人,銀行保函可以分為非分離式保函和分離式保函兩類:非分離式保函的保函申請人即被保證人,分離式保函的申請人與被保證人則為不同主體。 分離式保證業務本質上是被擔保人借用保函申請人的分離式額度向銀行申請開立保函。如在分離式工程保函業務中,施工企業(被擔保人)需先向銀行合作的已獲批分離式保證業務額度的擔保機構(保函申請人)申請使用其在銀行的分離式保證業務額度。 早在2008年底,建設銀行便推出了分離式保證這一新型保證業務。作為擁有眾多建筑行業客戶的主辦銀行,建設銀行針對建筑企業的實際需求,以施工企業分離式保函業務為切口逐步打開了市場。 一、節支減負,分離式保函青出于藍 作為傳統保函業務的創新形式,分離式保函業務能夠有效解決被擔保人的銀行授信不足問題,并節約企業的貿易、借貸、履約和投標成本。 二、非融資性分離式保函風險暗藏 根據擔保機構性質的不同,分離式保證業務可以分為面向融資性擔保機構和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提供分離式保函兩種情況。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擔保業務的機構。依據《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規范管理指導意見》,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范圍包括訴訟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工程擔保等以及與擔保有關的投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三、分離式保函何去何從? 而停辦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分離式保證業務并不意味著停辦銀行保函業務,銀行仍可以與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分離式保函業務,亦或以傳統保證模式承接分離式保證業務需求,即對被保證人按照評級授信的有關規定辦理普通保函業務。 當然,銀行仍需在合規的前提下開展保函業務,否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在2020年,上海某銀行便因在2013年至2018年間未按權限和程序辦理非融資性保函業務等違規事實,被上海銀保監局處罰款共計2100萬元。 而在《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令第722號)強調“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國務院和銀保監會先后部署“在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推行以保險、保函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減輕企業現金流壓力”的背景下,發展保函業務是大勢所趨。 因此一方面,銀行應按照《關于防范外部風險傳染的通知》要求,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合作機構建立及時退出機制;并根據信用評級情況對融資性擔保機構實行分級授信,有效防范外部風險傳染。 另一方面,銀行也應夯實傳統保證業務基礎,繼續圍繞“優化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趨勢,對履約情況良好的被擔保方降低擔保比例,或在提供一攬子保證服務時適當降低費率;并積極營銷源頭客戶,進一步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和服務效率。 據了解,建行作為國內最大的分離式保函開立主體,目前正在整頓和逐步剝離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分離式保證業務。這為分離式保函的合規落實添上有力注腳,也啟發金融機構:無論如何創新保函業務,都應堅守合規底線,在合規的前提下切實履行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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