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責任期VS保修期:指向、期限、責任、后果大不同!

2021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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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明確: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隨著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最低保修期限作出規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對質量缺陷給出定義,我國正式建立起質量保修制度。


2005年原建設部印發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引入了缺陷責任期,這為工程質量管理帶來了保證金這一經濟手段,卻也為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的概念混淆埋下了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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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缺陷責任期則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兩者的指向、期限以及對應的責任和后果都不同。


一、指向不同


保修期指向的質量缺陷,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指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指向的缺陷,在建設工程中則指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不難發現,缺陷責任期的缺陷在保修期質量缺陷的基礎上增加了質量不符合設計文件的情況。因此結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因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保修范圍”,發包人應盡量確保因發包人提供圖紙錯誤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在缺陷責任期內得到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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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限不同


依據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亦規定“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因此在一般情況下,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起始時間相同。但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在拖延驗收情況下的起算點不同:依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另外考慮到提前驗收、先行投用等特殊情況,現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亦約定:單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轉移占有之日起算。


持續時間看,《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明確: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則針對同一建設項目的不同分部工程,對保修期提出了更長的時間要求。


保修期


不難發現,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年,保修期則最短不少于2年——除延期驗收、提前驗收、先行投用等特殊情形外,在期限上保修期基本覆蓋了缺陷責任期。


三、承包人責任不同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明確: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應由施工單位在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督ㄔO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則規定: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


不難發現,承包人承擔質量缺陷責任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為前提,承擔保修義務則無此前提。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合并同類項,約定了工程保修原則:在工程移交發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產生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承擔質量缺陷責任和保修義務;缺陷責任期屆滿,承包人仍應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擔保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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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為給承包人擔責提供充分條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還明確:在保修期內,為了修復缺陷或損壞,承包人有權出入工程現場。這也賦予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出入工程現場的權利。


四、不擔責后果不同


依據《建筑法》“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對于承包人不承擔缺陷責任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僅明確: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


這進一步凸顯了保修的法定義務地位,而缺陷責任期是行政部門為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而設定的期限,實質上是保修義務的重要補充。不難發現,缺陷責任期的設置既以經濟手段保證了缺陷維修資金,也不會減少承包人的保修義務,因此可以看作質量保修制度之外的創新安排。


概而言之,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的指向、起始時間、持續時間皆不同,期間承包人所需承擔的責任、承包人不履行義務所需承擔的后果亦不同。對于發承雙方而言,應厘清概念,并在合同中進行合理約定;對于建設工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言,也應用好質量保修制度、質量保證金制度這兩大有力武器,在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充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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