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就《建筑工人簡易勞動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筑牢權益保護基礎
2021年05月12日

勞動合同是建筑工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而由于工作靈活性大、人員流動性強等原因,加之人社部公布的《勞動合同(通用)》和《勞動合同(勞務派遣)》示范文本不適合建筑業用工特點,用人單位與建筑工人不簽訂長期勞動合同、用勞務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現象一直屢禁不止。 故結合建筑業實際,住建部、人社部等12部門于去年年底印發的《關于加快培育新時代建筑產業工人隊伍的指導意見》中提出:制定推廣適合建筑業用工特點的簡易勞動合同示范文本。落實意見部署,此次住建部就《建筑工人簡易勞動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也旨在供用人單位和建筑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時參考。 而以勞動合同文本為抓手,住建部不僅將規范勞動合同行為、維護建筑工人合法權益,還將輔助實名制管理。 一、規范勞動合同行為 征求意見稿共分九條內容,對用人單位與建筑工人的簡易勞動合同行為進行了全面規范。 二、維護建筑工人合法權益 通過勞動合同確立用人單位與建筑工人的勞動關系,是維護建筑工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此次住建部擬結合建筑業用工特點制定《建筑工人簡易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旨在推動各類用人單位依法與建筑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從而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也為建筑工人維護權益提供法律依據。 另外通過《建筑工人簡易勞動合同(示范文本)》規范用人單位與建筑工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住建部也旨在全面保障建筑工人獲得報酬、參加社會保險、接受崗位培訓、在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時享受相關待遇、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予以拒絕等權益。 三、輔助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 2016年,國務院《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首次提出:在工程建設領域,堅持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亦強調: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明確,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誠信信息等內容組成:基本信息應包括建筑工人的身份證信息等,從業信息應包括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等。依據征求意見稿,勞動合同需記載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電話、郵箱、住址,因此住建部擬出臺《建筑工人簡易勞動合同(示范文本)》,也將為實名制管理強化信息基礎。另外依據征求意見稿,用人單位有義務記錄建筑工人的出勤、工作效率等信息,這也是信息化實名制管理的重要一環。 建筑產業工人作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一直是建筑業發展的基礎;其所面臨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權益保障不到位等問題,也一直制約著建筑業的發展。此次住建部擬出臺《建筑工人簡易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旨在規范勞動合同行為、維護建筑工人合法權益,還將輔助實名制管理,未來還需強化勞動合同動態管理、規范簽訂勞動合同行為、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并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力度,為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更有力的人才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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