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深化招投標改革,5月10日起規模標準以下建設工程不再進場交易
2021年05月19日

一、擴大招標人自主權 我國招標投標活動實行招標人負責制,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而現行的招標投標制度設計更注重維護投標人權益,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招標人充分負責。 《意見》首先明確了招標人的自主權利范圍:招標人應當自主決定發起招標,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查方式、招標人代表以及是否采用遠程異地評標。這依法放開了資格審查方式(招標人可自主選擇采用資格預審或資格后審,大型及以上且技術復雜的項目可以采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和招標人評委數量限制(此前招標人僅可委派1名代表,今后可以委派不多于評標委員會1/3的評委),將擴大招標人自主權,助力招標人選擇符合項目實際的優秀隊伍參與工程項目建設,從而提高資金投資效益和效率,最終獲得優質的建設工程產品。 二、調整規模標準以下建設工程發包方式 針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范圍但達不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國有資金投資小型建設工程,由于其進場交易占用大量的公共資源,且無相應監管辦法查處違規行為,為節約市場主體的交易成本以及監管部門的管理成本,《意見》調整了規模標準以下建設工程發包方式。 依據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2018年第16號令,以下簡稱16號令)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的項目,其施工、貨物、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未達到16號令第五條規定規模標準的,該單項采購由采購人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其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意見》也相應規定:政府投資的規模標準以下建設工程發包,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其他國有資金投資的規模標準以下建設工程發包也不再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包確定承包人,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發包。 這將節約公共資源交易總體社會成本和行政成本,并賦予建設單位自行通過競爭擇優發包的權利,為招標人選擇優質隊伍提供充分空間。 三、完善合理低價法評標辦法 合理低價法是在各投標人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經專家參考招標人標底,并對各投標報價與基準價進行對照評審,擇優選擇合理低價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的評標辦法。這一評標辦法難以擺脫運氣因素,未在交易中充分發揮市場競爭作用,也容易滋生圍標串標、暗箱操作等交易亂象。尤其在使用合理低價法評標辦法的中小型施工項目中,南京市還出現了投標單位過多、評標時間過長等問題。 為提高評標效率,《意見》針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超過80家的情況簡化了評審措施,要求評標委員會去除高價部分的20%和低價部分的10%后計算報價平均值,而后對偏離報價平均值進行計算得分并排序,從而產生符合數量的中標候選人。這在兼顧公平的基礎上減輕了評委負擔、提高了評審質量,將提高合理低價法的評標質效。 另外結合江蘇省住建廳《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改革意見》明確的“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施工招標項目,招標人可要求中標人向招標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額履約擔保”,以及《意見》第七條要求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施工項目提高信用評價評審因素權重,南京市也旨在于完善評標辦法的同時推進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域信用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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