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資質等級、取消營業范圍,海南發文強化招投標市場監管
2021年06月03日

2020年6月,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全省范圍內集中開展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專項整治行動。整治內容包括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造價及咨詢機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行業主管部門7個主體招投標行為是否合法合規。
依據專項整治情況結果,整治期間共發現存在問題的項目841個,其中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設置不合理條件排斥投標人的項目有106個,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業績、獎項造成非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項目有78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評標專家有84人。
面對日益復雜、嚴峻的招投標市場監管環境,為進一步規范落實各類招投標市場主體行為責任,有效遏制和嚴厲打擊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此次海南省新規主要圍繞“主體行為責任”、“明確串通投標情形”與“嚴厲懲處措施”三部分內容作出相應規定。

一、規范落實招投標主體行為責任
從文件內容來看,此次海南省招投標新規主要針對招標人、投標人、造價咨詢企業、評標專家等市場主體作出相關規范規定,其中,尤以招標人與投標人相關管理規定為內容重點。
文件明確招標人是依法開展招標投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全面履行招標投標活動主體責任,對依法開展招標投標活動的過程及結果負總責。在“強化建設工程招標人的主體責任”部分內容,海南省住建廳共用3個“應”,4個“應當”,9個“不得”,規范約束招標人行為,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依據文件內容要求,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不得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弄虛作假投標以及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串通投標情形基礎上,海南省住建廳總結了11種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情形,3種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情形,8種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情形,3種無合理理由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情形以及1種評標專家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有意給某一投標人高分值而壓低其他投標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打分的視為評標專家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情形共26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串通投標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投標人之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合理理由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此外,中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關鍵崗位人員存在有在建項目或參與其他項目投標的,屬于弄虛作假行為。

二、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懲處
針對招投標市場存在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文件要求除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還提出引入不良行為記錄、“黑名單”、誠信評價等信用管理機制,通過聯合懲戒方式嚴厲打擊失信主體。
第一中標候選人無正當理由主動放棄中標的,行業監督部門可根據行業規定或《海南省建筑市場誠信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將該企業進行通報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經調查還發現存在串通投標的,另按相關規定處理。
經查實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相關類似工程業績、獎項,造成故意非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或查實投標人存在相互串通投標或弄虛作假投標的,行業監督部門可根據行業規定或《海南省建筑市場誠信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將該企業列入誠信“黑名單”,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對擬派的項目負責人(建造師)的誠信評價扣6分。
造價咨詢企業泄露應當保密的造價成果文件,經查實存在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行業監督部門可根據行業規定或《海南省建筑市場誠信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將該企業列入誠信“黑名單”,并沒收其該項目的全部造價咨詢費用,同時對編制人員的誠信評價扣6分。
招標人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的,行業監督部門可根據行業規定或《海南省建筑市場誠信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將招標代理機構進行通報,誠信評價扣6分。

同時,對于招標人、投標人、造價咨詢企業、評標專家等市場主體違反文件規定,2次違規將被列入誠信“黑名單”并停止2年執業資格;3次以上違規,將降低其資質等級或報市場監管部門取消其營業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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