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發布《關于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通知》,多措并舉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2021年06月16日

工程款支付擔保是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供的,保證其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擔保。由于建設領域的農民工工資來源于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部分,故工程款支付歷來是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前提,工程款支付擔保也是工資保證金、工資專用賬戶和分賬等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制度外的又一重要制度。
此前于2018年11月發布的《關于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通知》中,清遠住建局已提出:在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采用經濟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工程款拖欠。隨著《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工程款支付擔保為建設單位的法定職責,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重要性也進一步凸顯。

故為進一步推動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落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清遠住建局發布《關于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擔保方式、擔保金額、辦理時限等作出明確規定。
一、規范擔保方式,推進制度落實
圍繞擔保方式,《通知》明確“工程款支付擔??梢赃x擇金融機構、保險機構或專業擔保機構”,并對金融機構、保險機構、專業擔保機構的資質進行了規定。


二、細化金額規定,輔助制度落地
圍繞擔保金額,《通知》要求擔保金額應當符合合同約定,合同未約定的,應當能夠滿足一定時期內工程建設計量支付的需要。
這一規定針對實踐中建設工程合同內容可能不完善從而引起的糾紛:合同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擔保人也應據此確定擔保金額;合同未約定的,擔保人則應確保擔保金額能夠滿足一定時期內工程建設計量支付的需要。

結合實踐細化規定,《通知》實際上對《條例》“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進行了補充。
三、明確辦理時限,狠抓制度執行
圍繞辦理時限,《通知》明確即日起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1個月內辦理完畢工程款支付擔保;而在《通知》印發前、2020年5月1日后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以及2020年5月1日前領取施工許可證且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在建項目,建設單位都應于通知印發后兩個星期內(6月18日前)辦理完畢工程款支付擔保。


為保障制度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已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相應的,《通知》也要求各級住建主管部門加大檢查力度,對未按要求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項目給予責令限期整改或責令項目停工并處罰款。
通過對擔保方式、擔保金額、辦理時限等作出規定,清遠市完善了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建設。當然,考慮到上級住建主管部門未來的制度創新,《通知》也提出:如遇部、廳就擔保形式、擔保時限、擔保金額等有明確規定時,以部、廳文件為準??梢云诖こ炭钪Ц稉V贫葘榍暹h市農民工工資支付添上強勁助力,筑牢農民工合法權益“保護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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