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險的CIP模式是什么?OCIP和CCIP有何不同?

2021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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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際工程保險市場的發展趨勢是:工程項目的保險由一個控制方統一組織安排,并為項目的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等參與方提供一攬子保險保障,由項目的保險人在工程現場派駐安全管理顧問。這種運作方式稱為“可控保險計劃”(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簡稱CIP)。


一、CIP的兩種形式:OCIP與CCIP


CIP又分為業主控制的保險計劃(Owner 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s,簡稱OCIP)和承包商控制的保險計劃(Contractor 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s,簡稱CCIP)。


這兩種不同的保單主導模式各自有如下特點:


OCIP 業主控制型保單

CCIP 承包商控制型保單

一張保單

多張保單

承保所有工程,保障整個項目周期

只承保承包商的工程

統一的保單條款

可能存在保險缺口/保單條款差別

保障項目的所有利益相關方

保障項目的所有利益相關方

可投保工程延誤險(DSU)

不投保工程延誤險

業主可以選擇信譽和賠付能力較好的保險公司

多個承包商可能選擇不同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信譽不可控

從建造到運營階段簡單轉換

工程移交階段可能存在保險缺口

可精準控制保費成本

有利于承包商和保險公司保持長期的關系

賠償金直接支付給業主

賠償金直接支付給承包商

對業主更有利的條款(例如更寬泛的保障范圍,更高的免賠)

對承包商有利的條款(例如更低的免賠額)

與業主已有的保險保持連續性

不考慮業主已有保險

考慮貸款方要求

一般無貸款方要求


統一的保單條款

可能存在保險缺口/保單條款差別

保障項目的所有利益相關方

保障項目的所有利益相關方

可投保工程延誤險(DSU)

不投保工程延誤險

業主可以選擇信譽和賠付能力較好的保險公司

多個承包商可能選擇不同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信譽不可控

從建造到運營階段簡單轉換

工程移交階段可能存在保險缺口

可精準控制保費成本

有利于承包商和保險公司保持長期的關系

賠償金直接支付給業主

賠償金直接支付給承包商

對業主更有利的條款(例如更寬泛的保障范圍,更高的免賠)

對承包商有利的條款(例如更低的免賠額)

與業主已有的保險保持連續性

不考慮業主已有保險

考慮貸款方要求

一般無貸款方要求



二、CIP模式的主要優勢


與工程保險的常規操作方式相比,CIP模式的核心區別在于它提供了一種機制,使保險人可以在更深的程度上和工程項目動態進展的全過程參與到項目的風險管理中去,從而使保險人專業化的風險管理技能和經驗在被保險的工程項目中能夠得到充分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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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可以以最優的價格提供最佳的保障范圍。在CIP模式下,由業主或主承包商統一購買“一攬子保險”,無論對投保人,還是對保險人而言都可以節約談判成本以及其他各項交易成本,從而有利于優化保險條件。

二是可以實施更為有效的風險管理。由于保險人在工程現場派駐了安全管理顧問,采用統一的安全措施和一個高效率、低成本、結果導向的安全計劃,實施專業化的、動態的、全面的安全管理,從而可最大程度地減 少或杜絕損失事故的發生,增進項目的安全性。

三是可以降低投保人的保費支出,并增進保險人的效益。由于CIP模式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事故的發生,因此可以降低保險人的賠付率,增進其經濟效益;賠付率的降低和效益的提高又反過來有利于降低保險費率,為投保人節約保險費支出。因此,CIP模式最有利于實現保險 人、項目業主、承包商、分包商等的“多贏”。

四是可以避免訴訟,便于索賠。在有多個承保人的傳統保險方式下,當損失發生時,為了確定損失事故的最終責任,各個承包商、各個承保人之間往往相互推卸責任,極易導致訴訟。單一的承保人避免了在出現損失時一個項目涉及多個承保人時所具有的潛在訴訟。

另外,CIP模式促進了項目管理,為項目現場各方提供了統一的損失控制和索賠控制計劃管理,保證了對所有的索賠的徹底調查和及時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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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IP模式的運行方式


基于大型工程項目的風險特性,傳統的工程保險操作方式與投保人要求簡化操作程序、強化風險管理和降低保險費率的趨勢產生了一定矛盾,其適應性受到了挑戰。而    CIP模式卻恰好順應了這種趨勢,因此在國際大型工程保險實踐中受到了歡迎,如在美國舊金山國際機場項目、菲尼克斯英特爾裝配工廠等項目中都得到了成功的應 用。


圖片

在我國,廣州市住建局于2020年12月印發《小型低風險工程試點工程質量安全保險工作方案(1.0)》,要求項目投保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職業責任險(法人、自然人)、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五大可選險種的“工程質量安全保險”,保險公司應制定統一保險方案、統一理賠服務以及覆蓋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和保險服務。

從廣州市“工程質量安全保險”的試點內容來看,該險種在“綜合性”、“統一性”、“控制性”三大方面,都十分靠近CIP保險模式特點。雖然未要求保險公司設置“安全管理顧問”,但卻通過第三方風險管控機構發揮著部分“安全管理顧問”的角色作用。


CIP保險已成為目前國際工程保險領域常見的一種工程保險模式。但在我國,由于工程保險起步發展時間較晚,市場發展程度尚不成熟,CIP保險模式仍然處于探索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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