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安全法:強化政務數據安全

2021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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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歷經三審三讀,于2021年6月10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在二審稿基礎上刪除了1條,增加了3條,正式公布的文本共7章55條,將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部法律是數據領域的基礎性法律,也是國家安全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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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據安全法》對二審稿的重要修改


建立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在二審稿明確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數據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了其統籌協調國家數據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的職責,細化了協調機制的具體運行機制。


新增核心數據管理制度


在二審稿對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新增了“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數據屬于國家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管理制度”,形成了三層逐級遞進的數據保護與管理制度,即:一般數據分類分級保護、重要數據重點保護、國家核心數據更為嚴格管理。


同時,明確了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要數據目錄的規定,以加快推進各地區、各部門重要數據目錄的制定。


強化了政務數據安全


一是要求國家機關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二是要求受托處理政務數據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務數據。


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一是新增了對違反國家核心數據管理制度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并根據情況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二是單獨增設對違反數據出境的處罰,最高一千萬元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并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三是將擅自向境外執法/司法機構提供數據的處罰提高至最高五百萬元,對個人的處罰最高至五十萬元。


明確了智能化水平的提升與老年人、殘疾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平衡。


新增規定明確在支持利用數據提升公共服務的智能化水平的同時,要避免給老年人、殘疾人生活造成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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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數據安全法》的重要意義


維護國家安全的必然要求

數據是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沒有數據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數據安全法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聚焦數據安全領域的風險隱患,加強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確立了數據分類分級管理,數據安全審查,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等基本制度。


通過建立健全各項制度措施,提升國家數據安全保障能力,有效應對數據這一非傳統領域的國家安全風險與挑戰,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客觀需要

數字經濟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提供了很多便利,同時各類數據的擁有主體更加多樣,處理活動更加復雜,一些企業、機構忽視數據安全保護、利用數據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問題也十分突出,社會反映強烈。


數據安全法明確了相關主體依法依規開展數據活動,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風險監測和及時處置數據安全事件等義務和責任,通過嚴格規范數據處理活動,切實加強數據安全保護,讓廣大人民群眾在數字化發展中獲得更多幸福感、安全感。


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


近年來,我國不斷推進網絡強國、數字中國、智慧社會建設,以數據為新生產要素的數字經濟蓬勃發展,數據的競爭已成為國際競爭的重要領域。


數據安全法堅持安全與發展并重,在規范數據活動的同時,對支持促進數據安全與發展的措施、推進政務數據開放利用等作出相應規定,通過促進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充分發揮數據的基礎資源作用和創新引擎作用,加快形成以創新為主要引領和支撐的數字經濟,更好服務我國經濟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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