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建設提速加力!五部門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

2021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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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為規范政府有關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而建立的制度,旨在防止政府過度和不當干預市場,保障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


針對地方保護、區域封鎖、行業壁壘、企業壟斷、違法給予優惠政策或減損市場主體利益等現象,2016年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開啟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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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已實現國家、省、市、縣四級政府全覆蓋。此次四部門出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也將在2017年《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基礎上,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進一步發展。


一、法律支持


隨著2019年9月起《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施行、2020年1月起《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施行、2021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訂案進入審議程序,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已然進入有法可依階段。


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一方面強調“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有效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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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規定


從十九屆四中全會強調“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到《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部署“增強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剛性約束”、《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要求“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全覆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已在修訂實施細則、完善制度體系、健全審查機制方面穩步發展。


展望未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已對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作出專題部署,也對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進一步提出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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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實踐


在法律支持、中央規定的保障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在2019年已實現國家、省、市、縣四級政府全覆蓋。


提升公平競爭審查質量,依據市場監管總局《公平競爭審查第三方評估實施指南》,上海、安徽、山東、湖北、新疆等十余?。▍^、市)在2017年至2020年間陸續開展了第三方評估。


完善公平競爭審查機制,黑龍江、浙江、廣東等地將公平競爭審查納入依法行政、法治政府考核評價體系,江蘇、湖北等地建立公平競爭審查網絡舉報系統,湖南還建立了公平競爭審查約談機制,新疆則建立了公平競爭審查評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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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區域協同


打破地方行政壁壘、破除統一市場建設中的各種藩籬,是實施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的重要任務。因此在公平市場競爭審查制度的落地過程中,區域協調發展戰略也起到了催化作用。


2021年2月,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進一步推動競爭政策在粵港澳大灣區先行落地的實施方案》,明確完善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制度,擴大公平競爭審查范圍,全面清理妨礙粵港澳大灣區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2021年6月,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市場監管部門在京共同簽署《京津冀市場監管執法協作框架協議》,并率先在反壟斷、知識產權、價格、食品安全等4個專項領域開展執法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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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業落地


圍繞招投標領域政府采購領域,《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明確: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這也與《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的“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相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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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早在2016年,住建部便在《貫徹<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實施方案》中提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加快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的各種規定和做法。


另外依據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的《住房城鄉建設部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主辦司局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按照規定對該文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存量清理增量審查之外,住建領域也通過完善規則、優化機制、強化監督、加強保障,不斷提高審查質量和效果,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貢獻力量。如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招投標環節中全面落實改革要求,將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排斥工程保函的行為視為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公平競爭審查是黨中央、國務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未來,我國還需將事前的公平競爭審查與事后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執法結合起來,打好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組合拳”,促進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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