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體系建設研究:全球視野與歷史脈絡
2021年09月08日


他山之玉
國際上IDI主要運行模式及分類
法國系較早開展這項保險制度的國家,較為典型,經過二百余年摸索,建立了完善的IDI保險體系。
1804年拿破侖法典規定,建筑師、設計師在建筑完工10年內對房屋結構缺陷負維修責任;10年保證期后,除非證明建筑師、設計師有欺詐行為,否則建筑工程所有者對建筑負完全責任。但隨著建筑工程暴露出裂縫、滲漏等缺陷問題,而且完工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已不存在或下落不明等現象頻發,致使質量責任無法有效落實。
為了規避上述風險,1978年《斯比那塔法》(Spinetta Act),對原法典第1792條和第2270條進行修訂,主要表現在:規定了十年責任保險(參建各方投保)和住宅建筑工程損害保險(業主投保),兩個基本險種均為強制不可取消;主體工程和不可分割固定設備保證期10年、房屋其他設備保證期2年、1年竣工缺陷責任期內保修責任,即完全竣工保證。

其后,各國紛紛在法國基礎上,結合自身國情需要進行改良應用,盡管各國采用IDI保險模式形態各異,但是其基本精神一脈相承?,F就國際上各國運行IDI情況差異分類展開研究:
強制投保國家或地區:法國、西班牙、芬蘭、意大利、印尼、瑞典、沙特、加蓬、科邁隆、剛果、馬里、中非、突尼斯等國家;加拿大哥倫比亞州、美國新澤西州、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等地區。
非強制性投保國家或地區:比利時、英國、日本、美國、加拿大多數地區、科威特、塞內加爾、阿聯酋等。
十年質量保險模式,適用于住宅房屋、工商業房屋。西班牙損失保險模式:1年責任、3年責任(防水、門窗、墻面)、10年責任(結構安全);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機構(保險公司要求介入,非法律強制要求)。
法國及法屬地區的損失保險+責任保險模式:1年責任、2年責任(其他設備)、10年責任(地基、結構、管線等);第三方工程質量檢查機構TIS(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強制介入)、工程質量協會(事故、損失信息系統)、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機構認證委員會(單位資質、人員資格認證)。

住宅質量保證模式,僅適用于住宅房屋,分為功能集成型(英國、日本)、保證型(澳大利亞)。
英國國家房屋建筑委員會NHBC集成了IDI保險制度的所有功能模塊——注冊登記管理模塊(單位、房屋注冊登記);質量管理模塊(質量檢查制度、質量信息和標準制定);質量保險模塊(為新建、改造、聯建、自建住房提供質量擔保和保險)。2年責任(2年內,賠付后追償;2年后不再追償)、10年責任。
日本財團法人住宅保證機構OHW,系最早開展質量保證保險,發展規模最大,位列6家機構之首。模塊類似NHBC,實行長期保證(強制)、短期保證(非強制)。OHW注冊單位自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第22個月至24個月檢查,并提交修繕報告,如未檢查,則3年后出現質量問題,保險公司不賠。
澳大利亞BWI/HWI,保險人理賠后向投保人追償。
1、先賠付型:保險標的在承保期內出現缺陷,如承建商、開發商消失或破產,未予維修或賠償,由保險公司先行理賠再追償。

我國實踐
IDI本土化探索
法規脈絡:IDI伴隨房地產改革與建筑法、保險法實施萌芽

實踐脈絡——人保模式、長安模式、太保模式探索之路
A級住宅建筑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建設工程質量保險。
人保公司對IDI最早探索源于2001年,原建設部住宅產業化促進中心與人保成立課題組,并赴日考察;2002年兩機構達成合作協議,建設部負責A級住宅性能認定(根據適用性、安全性、耐久性、環境性、經濟性評定,由低到高分為1A、2A、3A共3個級別),人保為通過認定的A級住宅提供10年期質量保證保險。
建設部住宅性能認定制度,類似于英國國家房屋建筑委員會NHBC和日本財團法人住宅保證機構OHW的注冊登記管理模塊,經過考核評估,方能通過NHBC的單位注冊登記和房屋注冊登記,享受相應政策,如不遵守規會取消注冊。由于我國上述住宅性能認定及投保均非強制,開發商投保動力不足,通過預審、終審的住宅項目僅一百余個,簽訂保險意向書并最終簽署協議更是寥寥無幾。
2006年,人保在保監會備案《建設工程質量保險》條款,并在全國14省市啟動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試點,以開發商為投保人,對整體或局部倒塌、地基、主體結構潛在缺陷提供10年期質量保險,并設計保險期間為5年的附加滲漏擴展條款,總體費率水平在0.3%左右。此保險亦為自愿投保,國內開發商投保此保險屈指可數,試點結果并不理想,保險密度及保險深度都遠遠未達到預期設想。
工程竣工后內在工程質量缺陷責任保險。
長安責任保險股份公司(以下簡稱長安公司)的設立初衷系落實國務院要求,即研究推廣產品責任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工程保險等問題。
2008年,長安公司聯合中國土木工程學會,選取珠海格力廣場、蘇州天辰花園小區2處建筑工程試點工程竣工后內在質量缺陷責任保險。保單設計為:基礎工程和結構工程10年責任;屋面漏水5年責任;廚、衛、窗漏水3年責任。
保險公司協同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直接參與建筑工程方案設計,對新工藝、新材料應用嚴格把關,培訓工人嚴格按照樣板間施工;開發商積極配合試點工作,為避免質量通病投入人力、物力、財力;多方共同努力,上述2建筑工程成為當地精品工程。這2個項目的成功,融合了政府意志、開發商主動配合、行業協會的全程參與、監督,但是面對全國巨大的建筑工程規模,同時具備三方融合因素的工程鳳毛麟角,不具備可復制、大規模推廣的可能性。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損失保險二選一模式。
2008年,太保在威寧路蘇州河橋梁新建工程中引入“工程質量缺陷損失保險”。該項目系國內首創風險管理全委托模式試點——引進了承保、理賠、防災、監理專業人員,采取全程跟蹤、現場檢查工作模式,發現和糾正186個風險隱患,有效控制工程質量缺陷風險。這一模式在防災防損服務與工程風險控制、風險管理相結合領域探索了一條新路徑,榮獲中國消防協會“全國防災減災宣傳周消防科普活動十佳組織獎”、2010年度上海金融創新成果一等獎。
2012年,太保首席承保香港新富港房地產公司新世界花園二期項目,系國內首個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項目,第一張真正意義上的IDI保單,保費規模達1678.77萬元。該項目伴隨著上海市人大、政府推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背景下應運而生,太保運作在威寧路橋、地鐵項目風險管控經驗基礎上,開發系統平臺,創新業務流程和理賠模式,為政府創新管理建筑工程行業、管控工程質量安全方式提供有益的借鑒。
2015年,商務部援外項目IDI首單走出國門,太保獨家承保多哥首都援多哥議會大廈,總保額1.1億元人民幣。此后,太保將連續三年為取得商務部對外援助成套項目工程承包資格的企業或其他單位所建項目,提供自施工設計至竣工驗收全過程的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服務。同時,在項目經商務部委托有關管理機構、保險人或其委托的質量鑒定機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一年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因保險標的存在質量缺陷造成本身及除本身以外的保險標的損壞或損失,保險公司再次承擔修復或賠償的保險保障服務。
▎本文來源于上海市中天陽律師事務所,作者李穎,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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