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讀—關于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責任
2021年09月22日

履約保證保險作為對承包方履約行為的信用保證,履約保證保險的開具對于保險公司而言是新增的或有負債。因此開具前保險公司會從工程資質、履約經歷、項目管理及技術力量和工程設備等投入方面對承包方進行履約能力調查,并從盈利預期、預期的改變情況等方面進行履約意愿評價。

具體而言,履約保證保險的保證責任由保險情形、保險理賠、保險金額這三個部分組成。
保險情形
項目承包人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違約情形是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對象。履約即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根據2017年10月起執行的國家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6.2.1,承包人違約的情形共有八種,除第六款為缺陷責任期違約情況外,其余七種皆屬于工程建設期違約情況。具體包括:
投保人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1)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2)采購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3)未經被保險人批準私自將已按照合同約定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或設備撤離施工現場。
投保人因自身原因:4)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5)未能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誤。
以及:6)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7)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


保險理賠

在滿足理賠前提和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發包方)可遵循以下流程進行索賠↓↓↓

作為履約保證金的第三方形式,其保險金額(索賠上限)與工程合同規定的履約保證金一致,即不超過工程合同金額的10%,一般為工程造價的5%-10%。保險公司將在保險金額內就投保人因保險情形給被保險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保險情形之外的免責情形,以及經濟損失之外的其他損失,皆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包括↓↓↓

值得注意的是,履約保證保險與現金保證金的保證金額相同,但與現金保證金相比,履約保證保險的費用遠低于保證金,大大降低了建筑企業的建設成本,緩解建筑企業流動資金壓力。(具體費率由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企業經營情況、保險金額、風險控制情況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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