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讀—預付款保證保險條款及應用

2021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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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預付款,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后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正式施工前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其主要形式為材料預付款,即在包工包料工程建設中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提前給付的工程款項,以作為施工準備和所需材料、結構構件等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因此又稱材料備料款或材料預付款。

此外,工程預付款也有動員預付款、工資預付款等形式。如將自2019年2月1日起試行的《杭州市建設領域農民工“無欠薪”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便明確規定工資性工程預付款不低于施工合同總價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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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發包人應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而后發包人也應按約定時間在結算工程進度款時同期抵扣應扣回的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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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款保證金由此應運而生:為了在工程建造初期對承包人進行制約,以保障發包人權利,發承雙方往往會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由承包人提交預付款保證金,而發包人也應在抵扣完預付款后返還承包人的預付款保證金。

自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的發布,工程預付款保證金逐步失去其法律依據,目前僅作為市場主體自治的合同約定保證項目。其形式也實現了自現金保證金至擔保保函的轉變。如住建部聯合工商總局于2017年9月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便規范了預付款擔保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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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六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正式提出支持保險機構作為保證人開展相關保證業務,預付款保證保險逐漸確立了其政策地位。這一自2012年便獲批設立的險種,也加快進入市場視野。 





預付款保證保險條款解讀


預付款保證保險,是保險公司對承包商將預付款用于工程建設的一種信用保證方式。其投保人是承包商,被保險人是發包人。如果承包商未能履約或全部履行預付款返還或抵扣義務,則由保險公司賠償發包人的損失。保險公司賠償后,可依法向承包商進行追償。

保險期限:其保險期限自工程承包合同簽約之日起,至業主在進度款中抵扣完預付款,或保險單載明的保險終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為準)。

保險金額:其保險金額一般為工程造價的10%,最高不超過工程合同約定的合同總價款的30%,這與預付款的預付比例一致。且保險金額將隨預付款返還被保險人或扣抵工程進度款而相應等額減少,也會隨保險人賠償行為的發生而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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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未按照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返還被保險人已支付的預付款,或者投保人使被保險人不能在約定期限內以預付款扣抵應付工程進度款的,視為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將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金額內對被保險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同樣,隨著發包人按照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價款并逐步扣回預付款,預付款責任隨之減少直至消失。

保險性質:預付款保證保險在性質上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從屬保函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附屬性契約,其法律效力會隨基礎合同的存在、變化、滅失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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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預付款履約保證保險條款(2018 版))

與此同時,以匯友相互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預付款保證保險為代表的預付款保證保險也明確了從屬保函的主合同可變范圍: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變更工程量、工程單價及總價、工程質量標準和工程進度安排時,不影響保險人在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責任。

獨立保函則獨立于基礎合同,其效力是不可撤銷的、無條件的和見索即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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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亞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預付款保證保險條款)



預付款保證保險應用解析


作為預付款保證金的替代形式,預付款保證保險的適用場景與預付款保證金相同,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求支付工程預付款的工程項目。

以四川省于2016年11月開出的首單預付款保證保險為例。此單保險以四川省李家巖水庫項目導流洞工程為標的物,向中國葛洲壩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開出了保險金額達1898萬元的預付款保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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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預付場景中,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供預付款保證保險,能夠最大化減少現金保證金管理成本;承包方在發包方支付工程預付款前投保預付款保證保險,也得以降低高額預付款保證金所帶來的資金壓力。

對于發承雙方而言,預付款保證保險的應用,還能夠借助保險公司的保后管理服務降低預付款履約風險:不同于銀行保函的事后索賠機制,保險公司會在承保期間建立風險查勘與跟蹤機制,及時識別并對違約風險作出預警。



早在2017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便于《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中提出要嚴格執行工程預付款制度,及時按合同約定足額向承包單位支付預付款。預付款保證保險的應用,也將以其更低的保證成本和更高的風控效率,助推制度更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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