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擔保中,無條件保函和有條件保函有何不同?
2021年10月11日

按照賠付(索賠)條件的有無,保函可分為有條件保函和無條件保函兩種:有條件是指擔保人的賠付需基于被擔保人的違約責任,債權人需證明債務人違約方可獲得以實際損失為限的賠償;無條件是指債權人在提出索賠時,擔保人無需確認債務人是否違約,債務人只需按照保函上的索賠程序出示相關文件(表明債務人違約情況的書面索賠要求)即可,擔保人在確認債務人提出的索賠時間與金額在保函的有效期和擔保金額范圍內后,需無條件地付款。厘清兩種保函的應用場景,對于工程參建各方而言至關重要。

工程擔保中的有條件保函
有條件保函的特點是擔保人對保函承擔違約風險:一旦債務人違約,則直接與擔保人構成利益團體。擔保人出于自身利益考慮,會在擔保過程中充分調動所有力量,對履約全周期進行動態監控;一旦出現偏離基礎合同條款的狀況,擔保人會督促債務人規范履約行為,以最大化降低違約風險。
就擔保內容而言,有條件保函是我國投標擔保、履約擔保以及質量擔保的主要形式。就擔保主體而言,建設工程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更多采用有條件擔保模式:建設工程擔保公司作為專業的擔保公司,風險管控是其立業之本;保險公司雖是金融機構,但得以在建筑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TIS機構)的幫助下,完成風險管控與查勘定損工作。
這一模式在美國發展得較為成熟:在美國,保險公司和建設工程擔保公司承擔了90%以上的建設工程擔保業務,相對應的,美國也普遍實行高保額有條件擔保(其履約擔保和付款擔保的保額均為100%)。該模式促使擔保人督促債權人嚴格履約,對于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據統計,美國建筑平均壽命達74年,在世界范圍內樹立起了良好的質量標桿。

工程擔保中的無條件保函
無條件保函屬于獨立保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保函載明見索即付時,獨立保函即成立。因此無條件保函獨立于基礎合同,一經開立便具有獨立效力,其效力是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和見索即付的。
無條件保函的特點是擔保人對保函承擔承保風險。因此一般而言,鑒于保函的“見索即付”形式,擔保人為規避自身風險,往往會采取較為嚴格的反擔保措施。工程擔保中常見的反擔保措施主要有信用擔保、抵押(質押)擔保、保證金擔保三種,在無條件保函中主要體現為現金質押。
就擔保內容而言,“見索即付”機制主要應用于解決工程款拖欠、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因此多見于工程款支付擔保以及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中。就擔保主體而言,銀行業的運作特性決定了其更多采用無條件擔保模式:由于銀行普遍缺乏工程風險管理經驗,為避免因卷入工程合同糾紛而使自身利益和利益受損,是以廣泛采用無條件保函形式。
我國目前采用最多的是低保額無條件擔保模式。即由債權人掌握債務人一定比例的資金,而保函的真正作用在于時刻提醒承包商按照合同規定履約。

有條件擔保VS無條件擔保
當前,在我國信用體系建設落后、工程建設領域信用評價機制尚不成熟的大環境下,低保額無條件保函是現實之選。而隨著建筑市場接軌國際腳步的加快,以及工程擔保主體實力的不斷增強,我國將逐漸提高擔保綜合性,更為因勢利導地開展工程擔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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