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IDI保險的比較研究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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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一切險和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作為傳統的工程險種,為我國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奠定了基礎。后來,基于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的基礎險種保障框架,學習借鑒國外工程保險體系,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推出了全新的工程質量險種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IDI)保險、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等。作為目前建筑保險市場發展較快的三類險種,其在保險內容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投保人往往會因為無法區分活動主體,在實際投保過程中出現相應的投保困難。因此,了解掌握三者在概念、發展史以及保險內容方面的區別就顯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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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區別


一、IDI保險



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IDI)保險,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設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在保險責任期限內出現的由于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修復賠償義務的保險。目前,在工程保險市場與政策文件中出現的“工程質量保險”通常指的即是“工程質量潛在缺陷(IDI)保險”。


二、工程質量保證保險



是指由施工單位(承保方)投保,以施工單位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單位發現的缺陷履行維修義務為保險標的。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若發現工程質量與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或合同規定不符,而承包方由于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質量缺陷修復義務時,由保險公司負責維修和賠償義務承擔代償責任,但保險公司賠償和維修之后可根據質量責任依法向承包商進行追償。


三、工程質量責任保險



是以建設工程中各相關建設主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業主)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賠償責任是指相關建設主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業主)因疏忽行為或過失行為損害他人財產和人身而依法應對受害人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工程責任保險的具體險種主要針對各建設活動主體的職業責任保險。工程責任保險因責任主體不同,可分為包括勘察責任險、設計責任險、施工責任險、監理責任險一類的職業責任保險;因保險責任領域不同又可分為雇主責任險、安全生產責任險一類的安全生產類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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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種發展對比


一、IDI保險



2005年建設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正式確立我國工程質量保險制度落地;2006年5月12日,上海出臺《關于推進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制度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率先進行工程質量保險的城市試點工作;2012年,上海發布《關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試行意見》的通知,首次試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IDI)保險;2016年,上海分別出臺《關于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逐漸完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政策。2017年8月22日,住建部發布文件《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試點工作的通知》提出在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廣東、廣西、四川試點工程質量保險,目前,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城市試點范圍持續擴大。



二、工程質量保證保險



早在2002年,國家聯合人保財險共同推出住宅質量保證保險。2003年,將上海市作為試點城市,試運行工程質量保證保險。2006年,由建設部和保監會共同頒布政策,在青島、上海、廈門等十多個城市開展建筑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試點工作,強調保險公司要作為風險的分擔機制,履行穩定社會的職責。2012年和2016年陸續頒布文件指導試點工作。住建部、財政部聯合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該辦法除推行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外,同時提出“工程質量保證保險同銀行保函具有等同擔保法律效力,建筑商不得再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三、工程質量責任保險



我國工程責任保險始自于上世紀末。以工程設計責任險為例:2000年8月1日,深圳率先試點工程設計責任保險,考慮到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相關人員的風險意識淡薄,此次試點采用了強制保險制度。上海與北京在深圳之后也開展了工程設計責任險的試點工作,不過兩地并未將其作為強制保險試點。整體上,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自主投保積極性不高,國內市場推廣速度相對緩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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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內容的區別


保險內容區別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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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責任、保證保險和IDI保險三類險種,既有功能作用的交叉部分,又存在著險種屬性的鮮明不同,區別于工程責任、保證保險。


IDI保險在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方面具有明顯優勢。


一、系統性、專注度高。IDI保險以“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為最終目的貫穿整個建設鏈條中,系統性、專注度高。推行IDI保險制度,保險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著想,降低其承保工程的質量風險,必定會通過建立風險控制管理機構對工程建設全過程實行相對嚴格的質量檢查、風險控制和監督整改等,以此保證建筑工程質量,降低未來可能的賠償風險。


二、保證檢查結果的公正性。通過工程質量風險控制管理機構(TIS)的施工全過程介入, IDI 可以有效地提高建筑質量,工程質量過程管控大于質量問題處理。TIS從建設開始便介入開始風險評估和控制,作為建設項目獨立的第三方,只受保險公司的聘用、由保險公司支付費用、向保險公司匯報,與工程有關的參建單位不存在關聯的利益關系,從而從體制上保證了檢查結果的公正性。


三、高效性、緩和性好。發生事故后,IDI通過迅速理賠,充分履行保險機構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職能。IDI 保險的推行,在房地產業高速發展、商品房質量問題的投訴事件日益增多、房屋質量問題在房地產維權投訴中高居首位的情況下,有效緩解“店大欺客”、推卸責任、消費者維權困難等問題,促進社會和諧。


四、利益制衡體系IDI為政府提供一種有效的提高建筑質量的市場手段,使政府擺脫出本不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減少糾紛。推行IDI保險,是從市場經濟規律出發,將工程質量風險分散轉移到保險公司身上,通過經濟手段解決建設工程中出現的問題,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推行IDI保險,政府可通過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對工程質量進行管理,各方參建單位主動購買建筑工程潛在缺陷保險,各方的風險、利益和責任相互制約,形成了利益的制衡體系。


我國IDI保險承保時間通常為十年,是保險在建筑深度作用的險種,是建筑領域現有保險的補充和深化,同時IDI保險開啟了工程質量責任和政府職能轉變的新模式,逐步成為商業保險配合政府職能轉型、充分發揮市場力量的一個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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