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建設工程工期、試車期、保證期概念與風險特點

2021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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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是指建設一個項目或一個單項工程從正式開工到全部建成投產時所經歷的時間。工期計算通常以建設項目或者單項工程的建設投產年月減去開工年月求的,可分為:日歷工期與實際工期。


所謂日歷工期,即是指按照日歷計算的工期天數長度,不扣除期間存在的停工日數量。而實際日期,則是在日歷工期基礎上,考慮到節假日、各種設計、材料、氣候原因導致的停工天數,只計算實際施工的天數。一般承包合同規定采用日歷工期。



試車期,即工程試車期,這里所說的“試車期”絕非指車輛的試駕駛時期,而是建設工程領域約定俗成的試生產時期。工程試車,即是指對已完工的機器、設備、電路系統、管道系統等的試運行,以檢驗其是否正常運轉,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保證期,也稱保修期、質量保修期。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建設工程實施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在竣工后,承包人對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內和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負有保修義務。


通過上述三者的概念可知,完整的建設工程生命周期可以劃分為不同的時間階段,不同時期存在著不同的建設活動重點。如試車期,主要是對各項已完工的機器、設備、系統的試運行檢驗;保證期則主要以工程質量的風險保障為主。同時,不同的活動重點,也決定著不同的風險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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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車期的風險特點與保險保障


如上文所述,建設工程試車期主要的活動內容即是對已完工的機器、設備、電路系統、管道系統等試運行檢驗,以此確保在正式投入生產性使用后,這些設備系統能夠可靠、準確、達標的正常運行。


試車期是建設工程活動中風險發生概率較高的特殊時期,風險因素既有來自設計、施工與機器設備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著外部組裝安裝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尤其是一些危險性較高的設備,在安裝調試過程中易發生嚴重的后果損失與責任。面對這樣復雜的情況,為保證及時發現各項風險隱患并修正,整個試車期的各項試運行活動顯得精細而嚴謹。


按試車范圍可分類:


單機試車和聯動試車。單機試車是針對安裝工程中某一相對獨立的設備單獨進行試車;聯動試車是指對安裝工程中的全部或某一系列的設備進行聯合運轉的試車,聯動試車主要是調整和考核各設備之間的配合情況。


按試車性質可分類:


冷試、熱試和試生產。冷試是指設備進行機械性的試運轉,冷試一般不投料。熱試是指設備進行生產性試運轉,熱試一般是進行投料試運轉,通常熱試一般是聯動試車。試生產屬于是熱試的一種,與熱試相比試生產的周期相對要長一些,通過一定周期的試生產,主要的目的是考核設備的生產能力和穩定性,所以,試生產期亦可稱為“考核期”。


除了細致、嚴謹的試車環節,這一階段的風險問題還可以通過保險保障的方式進行轉移。由于試車期主要針對的是安裝工程,因此其對應的工程保險險種為:安裝工程一切險。



安裝工程一切險,簡稱安工險,適用于各種設備、裝置的安裝工程(包括電氣、通風、給排水以及設備安裝等工作內容)。安裝工程一切險承保在整個施工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需要注意的是,實務中投保安裝工程一切險,應重點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以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糾紛:


1.保險期限

安裝工程一切險對于試車期的保險期限以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試車期限為準,而不是以承包商簽訂的安裝合同為準。實務中,作為被保險人的承包商經常會因種種原因,調整或修改安裝合同上的試車考核期,導致與保險單上列明的日期不符,出現矛盾糾紛。


2.保險責任范圍

對于“已被使用過的設備”“轉手設備”的試車風險除外,即對于這兩類設備工程保險只負責其在試車之前的風險,一旦投入試車,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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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的風險特點與保險保障


建設工程活動中普遍存在著各類工程缺陷風險。這類風險問題,從顯露的時間與方式上可以分為“顯性”“隱性”兩種。


顯性缺陷


主要指建設工程的適用、安全、耐久、環境等方面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施工合同約定的缺陷問題,這類工程缺陷問題在工程驗收和項目交付時都可以被審查出來。


隱性缺陷


主要是指那些受用工用料、使用標準、施工技術等各類因素影響,造成的不易被發現,且顯現時間較為長久的缺陷問題,這類工程缺陷也被稱為“工程質量潛在缺陷”


保證期內主要的工程質量風險即為工程質量潛在缺陷問題。這類缺陷風險造成的建筑質量問題通常巨大且難以修復,為業主帶來很大的適用隱患。盡管在相關法律規定中,工程承包商對這類問題負有修復的義務與責任,但實務中,由于問題發生后調查、取證困難,且承包方主體責任很難劃分(建筑承包商、建材商等),事故修復、賠償問題法律進展緩慢,以致于常常由業主自掏腰包進行修復。


針對上述保證期存在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問題,工程保險給出的答案是:“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指以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由于質量潛在缺陷風險導致的建筑物損壞、維護、重修、重置費用為標的的保險。該險種由開發商投保,保險公司將對保險標的在賠償責任范圍內的物質損失履行賠償義務。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能夠有效保障業主方合法權益:一旦出現因質量潛在缺陷風險導致的建筑物質量問題,業主不必再陷入多方推諉的理賠旋渦之中,保險公司會對賠償責任范圍內的物質損失進行賠付。同時,由于保險公司的介入,建設工程前期的質量風險把控能力也得到提高,降低保證期出現建筑物質量問題的風險概率。


值得一提的是,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作為我國目前在政策上大力推廣的工程保險險種之一,除了相關保險功能意義,它所擁有的政策紅利也十分誘人。在各地試點推廣過程中,多地出臺政策規定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發包人不再預留質量保證金,這就大大減輕了建企質量保證金長期沉淀的問題,幫助企業更好更快發展。

建設工程在不同時期存在不同的風險特點,或集中,或隱性,但所帶來的風險隱患卻是巨大的。善用工程保險轉嫁工程風險壓力,針對不同時期風險特點選擇不同工程險種,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把控與風險補償作用,建設工程活動才能更有風險保障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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