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擔保保函何時退還?如何退還?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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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實務中,與保函退還相關的規范較為分散;法律實務中,與保函退還相關的糾紛卻頗為常見。這與我國工程擔保實踐時間較短有關,也與國內保函業務適用規則尚不完善有關。


工程擔保保函什么時候退還?為什么要退還?本文將對實務中常見的保函退還問題作出解答,并結合投標保函近況展望保函退還工作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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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擔保保函退還情形


退還工程擔保保函意味著保函失效,亦即擔保責任解除。根據責任解除原因,保函失效可分為已兌付保函失效未兌付保函失效兩類。已兌付保函失效是指保函項下已無可付金額、擔保責任自動解除的情形;未兌付保函失效包括保函有效期屆滿和擔保合同解除兩種情況。


擔保責任已履行:擔保人按照工程擔保保函約定向債務人履行了擔保責任后,自擔保人向債務人支付(支付款項從擔保人賬戶劃出)之日起,擔保責任即解除。


保函有效期屆滿:保函有效期是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權利存續期間。根據《關于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擔保的有效期屆滿時,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實體權利消滅,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因此有效期屆滿債務人未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自有效期屆滿次日起解除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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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提前終止:保函終止可以分為擔保人解除合同被擔保人解除合同兩種情形。前者指債務人未履行擔保合同約定義務,擔保人主動解除合同的情形;后者指債務人主動申請解除擔保合同,以及未經擔保人同意而轉讓、質押、抵押保函,造成擔保責任自動解除的情形。


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獨立保函權利義務終止情形,也為保函終止提供了部分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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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標保函為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在3天內開具釋放證明,退還投標人的投標保函:1)中標人簽署了工程承包合同,并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了履約擔保;2)招標過程因正當理由被招標人宣布中止;3)招標失敗,需重新組織招標;4)投標有效期滿而投標人不愿意作出延長;5)在投標截止日之前,投標人撤回投標書不再進行投標的。




工程保函的退還意義


退還保函,是債務人的義務所在:正如投標保證保險條款普遍載有“保險失效后請將本保函交投標人退回我方注銷”作為投保人義務,擔保人解除保證責任后,債務人應按照擔保合同約定在規定時限內將保函原件返還擔保人。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保函的返還期限不同。如《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17版第4.2條規定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28 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長沙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平臺《投標保證金銀行保函提交和退還流程清單(暫行)》要求招標人對符合項目投標保證金退還條件的銀行投標保函,在3個工作日內以短信、電話等方式通知投標人辦理保函原件退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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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保函,還是債務人取回保證金的前提:在開具工程擔保保函時,以銀行、工程擔保公司為代表的擔保人通常會要求債務人質押部分保證金作為反擔保保證金。因此保函失效后,債務人應攜帶保函原件去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


當然,保函原件是否返還不影響其失效:即使債務人未履行返還義務,擔保合同及全部擔保責任仍然失效。失效后保函便不再具備法律效力,三方當事人的責任與義務也相應解除。



擔保保函退還的優化:以投標保函為例


在投標保函的退還工作中,歷來存在退還慢、手續繁等問題:最快的情況下,招標人可在評標活動結束后當場為除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開具投標保函的釋放證明;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的30天內,招標人可以辦理除第一中標候選人之外的第二、第三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保函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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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電網物資有限公司)


打通招標投標的電子化流程,是投標保函為解決退還問題提出的解決方案:在電子招投標平臺中,投標人在投標時提交電子投標保函即可,既不需要提交紙質投標保函原件,又免去了投標保函的退還環節。


通過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個人或者同一企業出具的投標保函、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個人或者企業資金繳納投標保函的反擔保資金等線索,電子招投標平臺還能夠鎖定違規行為,將圍標串標行為扼殺于搖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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