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工程保險常見熱點問題(一)
2022年01月26日

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
工程險的被保險人主要包括:業主、承包商、供應商、工程顧問、金融機構等。
2、承包商/供應商:所有指定的各級施工和采購和/或營運和維護承包商和/或分包商和/或技術許可商;所有供應商和/或次供應商和/或賣主,和/或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并在工地上活動和/或有利益關系的其他提供貨物或服務的人,和/或他們現存的或將來會組建的分支機構。
多個被保險人情況下,通常需要附加《共同被保險人條款》,保證各自獨自的權益不受其他被保險人影響。同時,在理賠時賠款如何分配也應事先考慮。
所有組成共同被保險人的各方當事人在本保險合同下的權益應被認為如同各方當事人擁有獨立保險合同下的權利一樣,每一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下的正當權益不因其他被保險人的欺詐、錯誤告知、隱瞞、或違反保險合同條件等違法或過錯行為而受損害。但保險人對所有共同被保險人所承擔的全部賠償責任不超過保險合同中列明的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以及批單或擴展條款中規定的分項限額。
注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次級承包商如果沒有被列為被保險人,則有可能在保險人賠償后被代位追償。

業主控制型保單(OCIP)
承包商控制型保單(CCIP)
工程實踐中,既有業主來購買保險(Owner Controled Insurance Program,OCIP),也有承包商來購買保險(Owner Controled Insurance Program,CCIP),這兩種不同的保單主導模式各自有如下特點:


保險標的
工程險的保險標的一般包括永久工程(土建、設備)、臨時工程和由業主供應的材料,還包括施工機具。有如下關于保險標的措辭例子供參考:
保險標的:包括在工程現場或其他與項目相關的區域內(包括但不限于運輸路線、工地外儲存地、工地外預制地)屬于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負有責任的構成項目的全部財產,其中包括構成項目的永久工程、臨時工程、原材料、機器設備、存貨、預制件、零件、臨時建筑、辦公設備、測量工具,已運至工程現場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設備以及其他全部的財產和設備、試車的原料、以及試車所產生的在產品、產品。
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項目可能發生變化,為減少理賠時的爭議,有如下特別約定供參考:
設計變更和施工方法調整約定
對于工程項目在建設、安裝過程中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進行的設計變更和施工方法調整,只要符合項目的管理程序,保險公司同意該調整部分自動列入承保范圍,所有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項目均屬于保險標的(即使這些工程和項目與投保時不一致),保險公司有權隨時查閱上述設計變更和施工方法調整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保險金額
實際上,大部分的工程完工時實際工程價值,往往與投保初期能夠了解的價值有很大出入。而且大部分工程項目特別是大型工程在投保時一般都只有工程概算,因此工程概算往往就成為確定保險金額基礎。
1、在工程造價中包括的各項費用因漲價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險工程造價時,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據此調整保險金額;(實踐中大部分工程都沒有及時通知保險人)
理賠時,保險人或公估人往往要求:
而很多案件中,很多被保險人往往不能提供保險人要求的上述資料。雖然筆者并不認同這樣理賠方式,但面對現實理賠困境,保險經紀人應該投保時重視保險金額的問題,和被保險人及保險人充分溝通,并保留相應的資料和溝通記錄以備將來理賠時追溯。

足額投保
1、如果按估計的工程完工價值投保,或者以工程招投標的所確定金額(如EPC項目)投保,且不存在關于保險金額/保費調整的特別約定或附加條款,則有可能面臨不足額的風險。
2、如果按工程概算價格投保,理論應是足額投保。但鑒于很多賠案結案時工程還未結束,而很多工程結束后都進行保險金額調整,所以實踐中按概算價格投保仍然可能受到不足額投保的挑戰。
如果擔心足額投保問題,可以考慮在保單中加上類似“不作比例賠付處理條款”和“全額賠償擴展條款”的條款或者特別約定
不作比例賠付處理條款
保險合同是一張第一賠償限額保險合同,當最后工程造價超過原預估總工程造價的 %時,所有賠款會按照理算后總數全額賠付,不作比例賠付處理。
全額賠償擴展條款
鑒于保險條款約定了被保險人的責任和義務,被保險人在工程竣工后,將按最終的工程結算金額,以合同規定的方式計算并補足保險費,因此,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任何時間賠償損失時應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受損部分的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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