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讀—工程質量保證保險重點條款
2022年03月24日


梳理各方披露的質量保證保險條款,我們可以得到對于該險種更為全面的理解。
保險主體

根據保險條款,真實、合法、有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和發包人分別是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強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實、合法、有效,即要求承包人具有與工程項目相應的施工承包資質,以及未發生工程違約轉包、違法分包等情況。具體而言,這一前提對應著因基礎合同失效而出現的免責情形↓↓↓

保險期限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為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約定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或保險單載明的保險終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為準)。
這里的關鍵概念是缺陷責任期。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明確: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因此在工程缺陷保證期開始之前的10個工作日內,投保人需完成投保申請。
保險責任


另一個關鍵概念是缺陷修復義務。根據《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也就是說,因工程質量有缺陷而產生的工程本身的損失,以及由此引發的被保險人收回、更換或修理的費用(↓↓↓),由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承擔。

此外,保險情形之外的免責情形,以及經濟損失之外的其他損失,皆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

而針對重復投保的情況,保險人也有權按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金額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工程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因此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具體而言,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的保險金額將依據建設施工合同而定,再乘以差別化費率即為保費數額。
差別化費率是工程保證保險的專有特征,體現了保險的市場調節功能。具體到質量保證保險中,保險公司將結合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所公布的行業主體信用信息,以及投保人的財務狀況、運營能力、項目經驗等,對工程承包方實施差別化費率。

保險理賠

為保證理賠權益,被保險人還應注意控制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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