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讀—關于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責任

2022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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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保險作為對承包方履約行為的信用保證,履約保證保險的開具對于保險公司而言是新增的或有負債。因此開具前保險公司會從工程資質、履約經歷、項目管理及技術力量和工程設備等投入方面對承包方進行履約能力調查,并從盈利預期、預期的改變情況等方面進行履約意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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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包方無法完成其與發包方簽訂的合同中規定應由承包方履行的義務,而導致業主權利遭受經濟損失,則由保險公司在責任范圍和保險金額內承擔保證責任(代為履約或作出其他形式的補償)。保險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依法向承包商追償。

具體而言,履約保證保險的保證責任由保險情形、保險理賠、保險金額這三個部分組成。


保險情形


項目承包人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違約情形是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對象。履約即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根據2017年10月起執行的國家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6.2.1,承包人違約的情形共有八種,除第六款為缺陷責任期違約情況外,其余七種皆屬于工程建設期違約情況。具體包括:


投保人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1)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2)采購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3)未經被保險人批準私自將已按照合同約定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或設備撤離施工現場。


投保人因自身原因:4)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5)未能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誤。


以及:6)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7)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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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保險條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基礎上進行了豐富,增加了:1)違反合同中關于人員管理義務的規定的;2)違反合同中關于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規定的,也屬于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情形。

此外,履約保證保險條款還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情形6、7的基礎上進行了補充說明:3)投保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或者無正當理由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義務的;4)未能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履行其他有關履約實質性主要義務的,方屬于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情形。


其中需要強調兩點:

一是質量違約和工期違約情況的前提為承包人原因。這意味著,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質量違約和工期違約不屬于履約保證保險的保證范圍。舉個例子,若工期延誤的原因在于發包人一方,如未能提供施工條件、人員嚴重不足、不斷變更設計等,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所有違約情形的前提為無正當理由。這意味著,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承包方違約,不屬于履約保證保險的保證范圍。具體包括政治、社會、自然等各方面的客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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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


首先,履約保證保險為從屬保函,其理賠前提是主合同(即施工合同)有效。因此主合同無效或存在未經保險人確認的變更情況時,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履約保證保險的理賠以不存在保函欺詐為前提。具體而言,履約保證保險的免責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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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履約保證保險為有條件保函,只有在投保人(承包方)出現保險情形,且被保險人(發包方)能夠提供承辦方違約證明時,保險公司才會啟動核賠流程。另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發包人在索賠前提前通知承包人的,發包人應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并指出承包人的違約行為,承包人也應在收到通知的7日內向發包方提供解釋和相關證明文件。

在滿足理賠前提和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發包方)可遵循以下流程進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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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


作為履約保證金的第三方形式,其保險金額(索賠上限)與工程合同規定的履約保證金一致,即不超過工程合同金額的10%,一般為工程造價的5%-10%。保險公司將在保險金額內就投保人因保險情形給被保險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保險情形之外的免責情形,以及經濟損失之外的其他損失,皆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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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履約保證保險與現金保證金的保證金額相同,但與現金保證金相比,履約保證保險的費用遠低于保證金,大大降低了建筑企業的建設成本,緩解建筑企業流動資金壓力。(具體費率由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企業經營情況、保險金額、風險控制情況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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