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如何解除?多地下發“代理退保”風險提示
2022年04月15日

早在2022年初,銀保監會通遼監管分局就曾下發《關于防范非法“代理退?!憋L險 切實維護金融秩序的通告》,指出一些退保中介一方面通過互聯網等渠道發布“全額退?!毙畔?,慫恿消費者重復頻繁投訴保險公司,誘導唆使消費者無視合同約定,向監管重復投訴,以達到收取高額代理手續費的非法目的。

保險合同解除權行使主體

保險合同解除權行使條件
另外,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以及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亦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如在履約保證保險中,被保險人未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其對施工項目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在預付款保證保險中,保險期間內,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協議變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預付款返還主體的,保險人亦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則表現為法定任意解除權,即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可以隨意解除保險合同,解除權不因特定事由而發生。至于保險合同另有約定所對應的約定解除權,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原則上保險合同對于解除條件的約定視為有效,這也符合《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

保險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
針對保險人,《保險法》規定了合同解除權逾期不行使則消滅的幾種情況:在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情況下,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解除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針對投保人,《保險法》也規定了部分損失賠償條件下的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難發現,《保險法》給合同雙方設置的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皆是三十日。相應的,在保險合同約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也應要求當事人需在約定解除事由出現的三十日內行使解除權。

保險合同解除權行使方式
《保險法》對于保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并無特別約定。因此依據《合同法》,當事人一方依法或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在此前提下,保險合同可另外規定保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如中保協發布的四項建設工程保證保險示范條款細化規定了“通知”的形式: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需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還要取得被保險人出具的解除保險合同無異議書面證明。
保險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法律后果
保險合同解除的后果指解除保險合同的行為對原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的溯及力。在保險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的情形下,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而在保險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情形下,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另外針對投保人享有的法定任意解除權,《保險法》還明確: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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