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22年信用監管標準化發展探討!

2022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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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監管的特點分析


信用監管的本質是監管部門基于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對其采取差異化監管的一種方式和手段,目的是讓監管關口前移,提高監管效能,提升治理水平。從信用監管的概念分析,在2008版《信用 基本術語》國家標準(GB/T 22117-2008)中,信用監管的定義是政府主管部門對信用主體、信用服務機構及信用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


而在修訂后的2018版GB/T 22117-2018《信用 基本術語》國家標準(GB/T 22117-2018)中,信用監管的定義已經修訂為基于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實施的管理方式。從監管的主體、對象、規則、手段、效果來看,修訂后的信用監管術語,對原有術語定義的相關內容進行了擴展。據此,信用監管的特點可以簡單梳理為以下幾個方面:

信用監管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是共同認同的普適規則,側重合規性監管;

信用監管的基礎是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信用監管的過程可以簡單理解為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共享、評價、應用、修復等過程,是信用信息的全過程管理;

信用監管的手段是融入傳統監管措施、建立以信用為重要參考和依據的新型監管機制,加大失信成本,強調對信用風險的識別和管控;

信用監管的作用過程不是針對某一環節,而且覆蓋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貫穿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的全過程監管。

信用監管的參與方是多元主體,既有監管方和監管對象,還有多部門和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是多元協同監管;

信用監管契合數字時代發展特點,充分借力大數據等技術支撐,實現線上線下聯動監管、基于信用風險的精準監管和智慧監管。


通過對信用監管特點的分析理解,可以更加深入認識和把握信用監管的實質,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的發展要求下,加強對信用監管特點的把握,更有助于借力標準化手段規范和協同信用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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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監管標準化的作用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明確提出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信用監管規則和標準,將信用監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制度規范,抓緊制定信用監管急需的國家標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提出
進一步明確信用信息范圍,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制化、規范化水平。


《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指出:“標準是經濟活動和社會發展的技術支撐,是國家基礎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標準化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著基礎性、引領性作用。”國家發改委副主任連維良提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重點內容之一就是法治化、標準化、規范化的監管機制。由此可見,標準化的重要性以及在信用監管工作中發揮的作用將愈加明顯。

信用監管要求支撐形成數據同步、措施統一、標準一致的信用監管協同機制。信用監管關注的要點在于:信用信息范圍的界定、失信行為和主體的認定、信用監管措施的規定、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約定等方面。從標準化作用發揮的角度而言,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礎性技術支撐,一方面,從當前信用信息管理的規范性出發,信用監管標準化圍繞信用信息歸集、交換、共享、應用等方面制定相關信用信息標準,解決信用信息準確界定和規范使用問題,為規范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提供重要保障

另一方面,作為落實信用監管相關法規政策的重要制度補充,通過制定相關信用管理的實施標準,細化完善信用監管的相關要求,從可操作性角度推動信用監管機制的落地應用。因此,信用監管標準化的作用突出體現在規范數據、厘清規則、統一措施、協同管理上,圍繞信用信息管理主線上的標準化需求,重點解決部門間信用監管的數據統一、信息融合、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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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監管標準體系建設


標準體系是為標準的制修訂和實施進行規劃,并提供依據,既是標準化的頂層設計工作,又是標準化的前期基本建設工作。根據GB/T 13016-2018《標準體系構建原則和要求》,標準體系是“一定范圍內的標準按其內在聯系形成的科學的有機整體”。從建立信用監管標準體系來看,現有的社會信用國家標準體系,實際上已經從一定層面解決了部分通用類信用信息、信用管理、信用服務的標準化問題,但從信用監管的應用場景來看,
還需要聚焦當前信用監管的工作實際和業務需求,進一步校準信用監管的信息范圍、應用措施和管理方式。

按照社會信用國家標準體系建設的三個維度要求,信用監管的標準體系,應重點考慮信用監管的作用過程(信用信息管理過程)、標準化對象(信用監管的應用主體)和重點內容(或面向的重點領域),搭建涵蓋各方參與主體、貫穿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面向具體應用場景需求的標準體系架構。


同時,信用監管標準體系體現的是監管的共性要求,可以向具體行業和領域輻射,相關行業和領域原則上按照統一的信用監管標準要求實施,具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和領域可在參考信用監管統一標準的基礎上,提出特殊監管需求,但總體原則和尺度保持協調一致。通過建立信用監管標準體系,進一步規范信用監管標準化的對象、內容和要求,從系統性、邏輯性和發展性視角為制定信用監管重點標準提供方向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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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監管標準化發展


信用監管標準化涉及信用監管領域已經制定、正在制定和未來需要制定的一系列關鍵技術標準。在構建信用監管標準體系框架的基礎上,還應從標準體系建設關注的基礎標準、急需標準和重點標準的現實需求來分析信用監管的標準化問題,確定標準制定的輕重緩急。

一、事前信用監管標準化

 
在事前監管環節,標準化問題涉及信用監管信息的范圍界定、信用承諾應用、信用報告應用等方面。其中,在信用監管信息界定方面,目前已發布國家標準GB/T 39441-2020《公共信用信息分類與編碼規范》和GB/T 41195-2021《公共信用信息基礎數據項規范》,可在此基礎上根據監管要求,進一步細化不同市場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錄,解決信用監管信息的界定和現實需求;在信用承諾應用方面,比較典型的標準化方式是制定統一規范的信用承諾格式規范要求,分清信用承諾的類型和應用場景,并明確信用承諾的后續監管要求,目前該方面國家標準尚處于空白;在信用報告應用方面。


目前正在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報告編寫指南》(計劃號:20213201-T-469),在此基礎上,還可根據事前審查環節的目的和要求不同,研制具體應用場景要求的信用報告規范,通過信用報告的標準化,將信用報告作為信用監管的事前重要審查手段,可以有效推動信用報告的異地互認。

因此,從事前監管環節而言,信用監管信息界定方面的標準作為基礎標準應有序制定,信用承諾應用方面的標準屬于急需標準應加快制定,信用報告應用方面的標準屬于重點標準應按需制定。


二、事中信用監管標準化

  
在事中監管環節,標準化問題涉及建立信用記錄、綜合評價、分類監管等方面。其中,在信用記錄方面已發布國家標準GB/T 40478-2021《企業信用監管檔案數據項規范》,同時信息征集方面已發布國家標準GB/T 34830.1-2017《信用信息征集規范 第1部分:總則》和GB/T 34830.2-2021《信用信息征集規范 第2部分:內容》,但目前在信用記錄建檔管理的標準化方面還不夠完善,需要制定涉及信用檔案建設和管理要求的標準;


在綜合評價方面,目前已提出制定《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指標》的標準化需求,但面向具體應用領域,如市場監管信用風險評價指標等尚未涉及,還應進一步研制面向應用場景和需求的評價標準;在分類監管方面,該部分是信用監管的核心,需要確定分類監管的原則、尺度和統一要求。

近期,市場監管總局出臺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是分類監管的一類措施,但涉及部門聯動的協同監管,還需要進一步規范。因此,從事中監管環節而言,信用記錄方面的標準作為基礎標準應有序制定,綜合評價方面的標準屬于急需標準應加快制定,分類監管方面的標準屬于重點標準應按需制定。


三、事后信用監管標準化

  
在事后監管環節,標準化問題涉及失信懲戒對象認定、聯動懲戒措施、信用修復等方面。其中,在失信懲戒對象認定方面,基本依據都是各部門出臺的法規制度,如近期市場監管總局出臺的《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提出了市場監管領域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認定依據,可以在此基礎上提出失信懲戒對象認定的一般要求,以便統一各部門的尺度和監管措施。


在聯動措施方面,特別是部門聯動、社會聯動方面,在出臺部門規章的基礎上,還需制定統一的聯動監管標準達成共識,明確聯動措施的實施對象、措施內容等,推進聯動協同監管的效果。信用修復方面也是急需標準化的問題之一,涉及信用修復的分類、渠道、方式等。

目前各部門陸續出臺了信用修復辦法和措施,但操作層面差異明顯。如國家發改委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規定的信用修復應用范圍比較具體,并不適用于其他各類信用修復的內容。


如近期市場監管總局出臺的《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國市監信規〔2021〕3號),是面向市場監管領域的信用修復要求。有必要統一規范信用修復的類別、原則、渠道和修復方式,為統一修復措施的實施和應用提供有效指導。因此,從事后監管環節而言,失信懲戒對象認定方面的標準作為基礎標準應有序制定,聯動懲戒措施方面的標準屬于重點標準應按需制定,信用修復方面的標準屬于急需標準應加快制定。


信用監管標準化是一項持續性、系統性工程,也是一項基礎性工作。伴隨信用監管機制的不斷深入,標準作為信用監管參與各方協商一致的產物,對于監管對象、監管主體、監管規則來說將發揮愈來愈重要的引導和協同作用,特別在信用信息界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評價指標、監管措施應用、信用修復等方面發揮規范統一、業務協同的作用。加強信用監管標準化,構建推動信用監管高質量發展的標準體系,借助標準化手段,加強信用監管標準化,將全面支撐信用監管工作的規范、有序、協調發展。


本文來源于國信高端智庫,作者周莉,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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