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險合同簽訂與出險理賠實務要點分析

2022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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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工程保險合同簽訂,還是保險事故報案出險,乃至后期的保險理賠處理,都是工程保險活動中的主要流程環節。


前者是以合同形式,形成受法律約束的保險權利義務,重點在于劃分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整個保險活動的主要法律合同依據;后兩者的重點則更多體現在事故處理與理賠環節要點上(這里主要是針對工程保險投保人而言)。


實務中,不少業主承包商對保險合同簽訂、事故處理與理賠環節,缺乏相應環節要點的認知了解,以至于事故損失無法得到有效保險補償,令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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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合同簽訂要點分析


建設工程保險合同,通常內容較為冗長,條款眾多,且許多專業性保險用語與專業名詞不易被普通投保人理解。加之,保險合同一般都是由保險公司出具,投保人大多憑業務人員的單方面介紹講解,并不仔細閱讀研究而后簽訂,這就極易導致投保人忽略許多重要的條款內容設定,在相關權利義務的糾紛中陷入被動。


那么,簽訂一份工程保險合同前應注意哪些條款內容呢?


1.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亦稱“保險期間”,保險單所提供的保障期限,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履行權利義務的責任期限。尤其對于投保人,保險期間直接關系到保險人是否有義務履行對自己的責任賠償,因此,保險期間是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需要重點關注的條款內容之一。

理論上,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間應與建設工程工期相重合,但實務中,保險期間通常要較工程工期更長,以避免工程保險到期而工程尚未完工的情況出現,多數保險合同都有自動延期的規定(一般90-180天不等)。但建設工程工期受多種因素影響,如政策原因、征地原因等等,工程推遲動工情況時有發生,自動延期的天數也無法覆蓋推遲的工期時間,因此,投保人就涉及到與保險人申請延長保險期間與增加相應保費等問題。


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前應仔細研究項目資料,為工期作出準確評估,避免保險延期情況出現。


2.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一般包括基本責任、除外責任與附加責任三類。

基本責任

即是指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保險人承擔相應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危險范圍,一般包括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搶救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和保險危險發生時必要的施救、保護、整理等合理費用。

除外責任與附加責任

除外責任即是指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保險人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風險損失;附加責任是指保險合同載明的基本責任以外,或列為除外責任的風險損失,經保險雙方協商同意后特約附加承保的一種責任,屬于約定擴大的保險責任。

3.免賠額與保險理賠

保險合同中通常會規定一個保險免賠額,在免賠額范圍內的保險標的風險損失由投保人自行承擔,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簽訂保險合同前投保人應與保險人協商免賠額金額。

此外,保險合同中會載明保險事故發生后的理賠執行程序,如:合同中規定出險后承包人需在一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報案,超出期限需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等。因此,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還應注意相應條款要求的理賠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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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出險與理賠要點


現實生活中,許多業主承包人并無相應的風險事故處理經歷,且主觀上認為事故出險、核損、理賠都是保險公司的工作內容,自己只要等待賠付即可。因此,每每事故理賠過程中,或受不及時報案出險影響、或受無法提供有效現場證據影響,導致自身理賠結果蒙受損失。


工程保險事故出險與理賠要點:


及時報案出險

在保險合同條款中,通常都有類似的相應內容規定“對因未及時通知導致保險人無法對事故原因進行合理查勘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因未及時通知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保險事故發生后應及時以電話等快捷通訊方式向保險公司報案,合同中有約定經紀人的,可先向其報案尤其代為向保險公司報案。書面的出險通知書一般情況下可暫緩提交,留待與其他索賠資料一并提交。


定損核損與理賠資料準備

報險后,保險公司會盡快派出現場查勘人員,為避免對事故原因與標的損失的誤判,被保險人應盡量令事故現場人員配合保險查勘人員工作,準確定損核損。同時,保險理賠中,保險公司會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許多理賠資料,如保險合同、事故經過及原因分析報告、施工圖、損失清單、原材料發票、施工日志、事故照片等有關資料。


這些資料的收集工作,將影響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中所能獲得的最終賠償結果。因此,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注意收集整理相關理賠資料,尤其保留好現場照片資料,盡量能反映出險現場全景、位置、受損財產損失狀態。


工程保險理賠

在保險公司著手定損核損工作時,被保險人也應根據保險合同,對事故損失進行預估并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如被保險人對保險公司的核損結果意見不一,還可協商請專業的公估結構進行損失評估,根據結果提出合理理賠要求。當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后,簽訂賠款確認書,保險公司支付承包商理賠款后,理賠工作即正式結束。

建設工程保險合同是一切工程保險活動的基礎與依據,工程投保人應重視保險合同的簽訂,對于一些不了解的條款內容,不應含糊而過,以致風險事故后蒙受損失。同時,相應報案出險與現場勘查環節,作為被保險人也應積極主動參與,既是配合也是對自身索賠主動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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