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證保險合同中,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各有哪些權利?

2022年06月15日


在法律上,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于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是另一方當事人所負有的義務,因此討論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利實際上也能夠兼顧義務。

由于合同當事人是指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的人,因此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僅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保單所有人、受益人則屬于保險合同的關系人。而保單所有人主要適用于人壽保險合同、受益人多存在于人身保險合同中,故工程保證保險合同的權利主體一般指投保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三者。


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權利


知情權是投保人獲取、知悉與保險合同關信息的權利。這一權利主要通過保險人應盡的基本義務實現,對應著《保險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以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保險合同解除權是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屆滿前解除合同的權利。依據《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享有對保險合同的任意解除權,而保險人僅可以通過保險合同的約定來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權。


保險合同變更權是投保人享有的和保險人協商變更合同內容的權利。在原訂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人可變更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預付款返還主體甚至是保險合同,但都需經保險人書面同意。


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權利


保險費收取權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對應著《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示范條款還進一步明確:投保人未按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合同不生效。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即《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在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人依法享有保險合同解除權《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一般而言,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三種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在工程保證保險中,被保險人未按照建設工程合同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其對工程項目應盡責任的,保險人亦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權利


依據《保險法》第十二條中的“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即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權利。在工程保證保險中,被保險人可向保險人提出賠償保險金的請求,以要求保險人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另外依據《保險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保險公司破產財產清償順序,被保險人也享有保險金優先受償權,即優先于部分債權人受償的權利。


被保險人還享有保險合同有利解釋權,對應著保險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這是《合同法》所規定的格式合同“不利解釋原則”在保險合同中的延申。


權利的設立、變更、終止


保險合同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也會帶來保險權利的變化:保險合同自成立始,投保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便以合同條款的形式確定下來;在變更保險合同后,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將變更后的各方權利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最后在保險合同終止時,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消滅。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但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且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當然除了以上基本權利外,投保人還享有訂立保險合同的自主權,保險人還享有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以及經被保險人同意采取安全預防措施權,被保險人還享有指定和變更受益人及受益順序的權利。對于工程保證保險合同主體而言,也唯有了解法定權利,方能充分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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