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責任風險有哪些?雇主責任險的保險特點與實務要點!

2022年10月18日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當發生工傷保險事故后,由工傷保險負責分擔部分事故賠償,其余賠償責任主要由用人單位承擔。

一、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對于停工留薪期的福利待遇與其他傷殘等級津貼也有著以下規定:

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

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護理費;

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前3月工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又難以安排工作的傷殘津貼;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

五至十級傷殘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按照規定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需要注意的是,員工的醫療費用分為工傷保險目錄報銷與員工自費兩部分,后者雖然在法律并無明確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但在實際案例中多數由其承擔。由此可見,即便在工傷保險保障制度基本普及的背景下,用人單位依舊存在很大的雇主責任風險。因此,工程保險市場客觀上需要一類能夠有效轉移雇主責任風險的保險,雇主責任保險應運而生。


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概念與特點

雇主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雇主責任保險的最大功能即是轉移企業雇主的事故賠償責任風險,同時對員工發揮保險保障作用。而想要最大限度發揮上述保險作用的前提條件,即是充分了解其保險特點: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

雇主責任險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都是雇主,但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是與雇主有雇用關系的雇員。


保險標的

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一種責任,即雇主依法和根據雇傭合同應對其員工在受雇工作期間遭受意外而受傷、死亡或患與工作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死亡或傷殘,因此而須負責的醫藥費、訴訟費及經濟賠償責任。


保險覆蓋對象

工傷保險投保對于員工的年齡有著一定限制,如一些超齡用工情形,企業無法為其投保工傷保險,這就造成企業雇主較大的雇主責任風險。而雇主責任保險的可覆蓋范圍包括實習生、試用期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等。


差額賠償責任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項下能夠獲得賠償,保險人僅承擔差額賠償責任。


保險賠付前提

雇主責任險的保障對象是其雇主,其保險標的是雇主對雇員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保險給付的基礎是雇主對員工的傷亡負有法律責任,否則,即使雇員因工發生傷亡,雇主在法律上沒有賠付責任,保險公司也不負責給付。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如雇員在工作期間因非職業性疾病或遭受意外死亡,雇主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雇主所需承擔的賠償責任,主要為雇員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傷殘傷亡經濟賠償責任,或是雇員因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死亡的經濟賠償責任。

此外,受害者向致害者(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是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的必要條件。


雇主責任險的實務要點


上述內容主要從雇主責任保險的理論角度出發,而在保險實務中,由于保險公司為規避保險理賠風險,在雇主責任保險合同條款設置中,刻意避開或限制高風險保險責任內容,使得雇主責任保險原本的保險功能出現弱化。


保險責任部分缺失

雇主責任保險的一個重要亮點即是負責由雇員患與從事職業相關的職業病所導致的傷殘經濟賠償責任。但在實務中,不同行業、工種的職業病風險不同,在一些患職業病風險較大的行業、工種領域,部分保險公司會為避免理賠風險,在保險合同中將部分高風險職業病列為責任免除條款內容。


賠償責任判定差異化

保險的本質即是避免和化解各類風險,因此保險人在設定相應保險規則時,會盡可能避免出現理賠的可能性。如雇主責任保險中的傷殘保險賠付,目前,各保險公司普遍采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但這份標準實際是高于國家制定的《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即是說,假如依據國家的傷殘評定標準,雇員為某一級傷殘,雇主須承擔相應的傷殘賠償責任,而雇主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希望由保險公司分擔這部分經濟賠償。但事實上,保險公司采用的傷殘評定標準是高于國家制定的傷殘評定標準的,依據國家傷殘標準鑒出的某一級傷殘,可能在保險公司的傷殘評定結果中大大縮水,甚至可能出現國家標準中鑒為9級,保險公司標準下只構成10級,最終保險人傷殘賠付金額降低或免除的情況。


責任劃分的差異化

《工傷保險條例》中對企業雇主應承擔的責任情形劃分,無論在標準還是責任范圍,都更多以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為主;而雇主責任保險的本質屬性是商業保險,其責任情形劃分的依據或標準,是將相應風險用保險條款限定在有限的責任范圍內,降低或避免理賠風險。如:

員工在上下班時發生交通事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企業雇主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雇主責任保險實務中,多數保險合同都并無這一款,通常只能通過附加險予以承保;

員工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應視同工傷,在雇主責任保險實務中,一些保險合同中并無此項,一些保險合同將48小時縮短為24小時,以此規避理賠風險。

雇主責任保險在保險事故賠償中,如傷殘保險金、死亡保險金、停工留薪期誤工費等費用賠償,在不同地區、不同保險公司有著不同的賠償比例、標準,如停工留薪期的費用賠償標準,有的保險公司約定員工本人月工資一定比例賠付,有的依據當地政府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最終的保險賠償金額,既和是否足額投保有關,也和保險合同中采用的比例標準相關。

企業雇主投保雇主責任保險,想要有效的分散、轉移雇主責任風險,對于雇主責任保險的條款內容需要仔細研讀,尤其是相關賠償比例、標準與保險責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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