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發布!財政部、應急部通知:保險費被納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2023年01月04日

將保險費支出
納入企業的安全生產費用范圍
此次修訂版本“第五條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可由企業用于以下范圍的支出:(五)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承運人責任險等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法定保險支出;”首次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承運人責任險等法定保險的支出納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辦法》對12大高危行業明確了企業保險費支出項目,具體行業為:
◇ 煤炭生產企業
◇ 非煤礦山開采企業
◇ 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
◇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
◇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
◇ 交通運輸企業
◇ 冶金企業
◇ 機械制造企業
◇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
◇ 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
◇ 電力生產與供應企業
上述各企業的安全生產費用均包括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其中,交通運輸企業的保險費用還包括承運人責任保險支出。
辦法第四十六條還規定:“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編制年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確保資金投入。”

房建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
由2%提升至3%!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依據,于月末按工程進度計算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礦山工程3.5%
鐵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3%
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2.5%
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2%
市政公用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編制投標報價應當包含并單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實施前建設工程項目已經完成招投標并簽訂合同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按照原規定提取標準執行。
安全生產費提取標準變化如下
變化1:礦山工程由原2.5%上調至3.5%
變化2:房屋建筑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由原來2.0%上調至3%
變化3: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由原來2.0%上調至2.5%
變化4: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1.5%上調至2.0%
不變:市政公用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維持1.5%不變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日一個月內
向承包單位支付至少50%!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于工程開工日一個月內向承包單位支付至少50%企業安全生產費用。
總包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單獨約定并于分包工程開工日一個月內將至少50%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工程竣工決算后結余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退回建設單位。

優化了安全費用監督管理機制
一是簡化安全費用緩提、少提審批流程。企業依規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在確保安全投入的基礎上,安全費用上年末結余達到企業本年度安全費用提取計劃,企業可以緩提或者少提當年安全費用,但是需要按照管理權限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備。
二是對企業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提取使用情況不再作備案要求。
三是將企業安全費用“專戶核算”規定調整為“專項核算”。
四是將監管部門建立安全費用年度統計制度在《辦法》中進行明確,推動實現安全投入監督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和常態化。
五是明確了追責條款,為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執法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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