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CIP?國內工程保險市場是否具備發展CIP保險的條件?

2021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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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CIP保險,很多人都會將其定義為“一攬子保險”,即意指CIP保險是集合了多個不同險種的綜合性保險模式。實際上,這種理解并不全面,CIP保險應為同時具有“綜合性”、“統一性”與“控制性”特點的新型保險模式。


綜合性:

在工程保險領域,CIP保險并非某一具體的保險險種,而是涉及建設工程各個實施階段、各個參與主體、各項風險因素的綜合性保險保障方式。這體現在CIP保險是由多個工程險種領域的不同保險產品共同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雇主責任險、工程機械險等多個險種,提供覆蓋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財產保障、職業責任等多個風險領域的保險保障服務。


統一性:


CIP保險模式下,工程承包合同中會明確規定,由業主或承包商統一購買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雇主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在內的“一攬子保險”。同時,CIP保險為項目各方提供統一的損失控制與索賠計劃管理。因此,CIP保險在合同管理方面具有統一性。


控制性:


CIP保險的主要特點之一即是“控制性”,承保CIP保險的保險公司會通過派駐“現場安全顧問”指導、監督防損計劃和事故報告程序的制定和執行,從而實現對項目風險管理的實時、有效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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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保險蘊含的風險管理機制與當下國內工程保險領域發展迅速的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機制(即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制、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服務機制)有著很大相似之處。甚至可以說,CIP保險是保險力量參與項目風險管理當中的更深程度表現。


目前,國內無論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還是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服務,其對于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的全過程風險管理服務,主要都是通過專業風險管理服務機構一定頻次的現場教育、實施檢查、風險評估、提出建議、編制報告等方式完成。雖然整體風險管理服務覆蓋了工程建設的各個階段環節,但并非實時動態的風險管理。


CIP保險模式下,保險公司會派駐具有專業工程技術實力與保險服務能力的“安全管理顧問”,參與到項目各個階段環節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風險管理工作中,令保險力量更加實時、深入地參與到項目風險管理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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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IP保險優勢


相較于傳統工程保險承保與服務模式,CIP保險在保險辦理成本、保險合同管理、保障作用與風險管理服務等方面有著顯著優勢。


辦理成本與合同管理:


基于CIP保險的“統一性”特點,由業主或承包商統一購買項目所涉的各類主要工程險種,避免了各個承包商、分包商分別購買各類工程險種時出現的重復保險和漏保情況,有效降低著原本多次投保交易消耗的時間成本、精力成本與保費成本。


同時CIP保險模式下,無論投保還是索賠,保險服務的雙方主體都是“一對一”,避免了各個承包商、分包商同時對接多家不同保險公司的復雜合同管理問題,有利于項目保險合同管理。


保障作用與風險管理服務:


CIP保險模式下,各個工程險種(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雇主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集合在一張保單之上,保險保障范圍輻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財產保障、職業責任等多個風險領域,保險保障對象覆蓋業主、承包商、分包商、材料商等多個建設活動主體,能夠發揮較為全面的綜合性保險保障作用。


CIP保險模式下,保險公司委派具有專業工程技術實力與保險服務能力的“安全管理顧問”駐守工程現場,參與指導、監督項目實施全過程的工程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有利于提高項目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保障水平。


圖片

 

除上述優勢,CIP保險模式的核心優勢在于保險人能夠通過CIP保險服務機制,在更深的程度上和工程項目動態進展的全過程參與到項目的風險管理中,有利于構建更加多元化的新型項目風險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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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IP保險發展條件與國內現狀


基于上述優勢特點,CIP保險已成為目前國際工程保險領域常見的一種工程保險模式。但在我國,由于工程保險起步發展時間較晚,市場發展程度尚不成熟,CIP保險模式仍然處于探索發展階段。


發展難點:

在工程保險領域試點發展CIP保險模式,客觀上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健全完善的工程保險產品

基于CIP保險模式具有的“綜合性”特點,客觀上要求工程保險市場具有較為健全、完善的各類工程保險產品,能夠覆蓋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職業責任、財產保障等多個風險領域,為各方建設活動主體提供全面的保險保障。


2.成熟、規范的工程保險服務

CIP保險模式具有的“控制性”特點,主要即在于“安全管理顧問”發揮的全過程、實時動態、專業風險管理服務,這客觀上要求保險公司不僅應具備較高的承保技術、風險管理能力和理賠水平,還要擁有較高的工程技術知識,有著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力量。


3.權威的政策法規依據

CIP保險擁有的“統一性”特點,主要即在于投保主體的唯一性,避免了多個投保主體、承保主體、保險交易與服務過程。這需要國家制定相應的法規法規,為CIP保險統一投保形成依據與規范,避免業主與承包商出于自身利益,不愿參與統一投保。


此外,CIP保險中的一些工程險種,也需要法律規定、政策要求賦予其“強制性”投保屬性,從而避免出現漏?,F象,保證CIP保險的全面保障作用。


國內發展:

從國內工程保險市場的發展來看:目前我國工程保險市場已初步形成較為健全的保險產品體系;保險公司通過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程保證保險等創新險種的研發與應用,正在形成專業、規范、覆蓋建設工程全生命周期的風險管理服務;在財產保障、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領域,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投保與各類必要的行政審批掛鉤,顯現出實際的“強制性”投保屬性。


此外,隨著國內工程總承包模式快速發展應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日益呈現集約式發展特點,同時國家大力推進保險力量參與項目管理,構建建設監理制度之外的新型工程質量安全保障體系。綜合國內工程保險市場發展,我國已初步具備探索實施CIP保險模式的基礎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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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日,廣州市住建局印發《小型低風險工程試點工程質量安全保險工作方案(1.0)》,要求項目投保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職業責任險(法人、自然人)、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五大可選險種的“工程質量安全保險”,保險公司應制定統一保險方案、統一理賠服務以及覆蓋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和保險服務。


從廣州市“工程質量安全保險”的試點內容來看,該險種在“綜合性”、“統一性”、“控制性”三大方面,都十分靠近CIP保險模式特點。雖然未要求保險公司設置“安全管理顧問”,但卻通過第三方風險管控機構發揮著部分“安全管理顧問”的角色作用。綜上,CIP保險模式在我國工程保險市場已進行初步階段的發展探索,未來或將成為國內工程保險市場發展的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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