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中小企業劃型修訂!認定標準大幅度調整

2021年04月27日


意義重大!

建筑業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時隔10年再修訂!

大幅度調整認定標準!!

建筑業中小企業劃型修訂!認定標準大幅度調整-工保網


本次修訂最大變化:此前300號文的基本要求雙指標滿足其一即可。而新修訂的標準明確都必須同時滿足相應閾值標準,才能劃入相應規模類型。

↓↓

建筑業中小企業劃型修訂!認定標準大幅度調整-工保網


新《修訂意見稿》劃型標準為:

建筑業,組織管理服務。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營業收入800萬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營業收入8000萬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

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小編大白話說下,就是滿足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下,但是不滿足營業收入8000萬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這樣為建筑業中型企業,以此類推。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建筑業的劃型標準為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增加定性標準:

此次《修訂意見稿》規定,符合中小企業劃型定量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大型企業:

  • 單個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直接控股超過50%的企業;

  • 兩個以上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直接控股超過50%的企業;

  • 與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企業。

將大型企業所屬或直接控制企業排除在中小企業之外。

此舉為解決實踐中大型企業所屬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業劃型定量標準,擠占中小企業有限的政策資源或懸空大型企業法律責任義務問題等現象。

增加中小企業規模類型自我聲明及認定內容:

新規擬明確中小企業規模類型采用自我聲明的方式,企業須對自我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同時明確有爭議時,有關部門可向相關企業登記所在地同級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部門書面提請認定。

建筑業中小企業劃型修訂!認定標準大幅度調整-工保網


不管是相關稅收政策針對中小企業的優惠幅度;

還是《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里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

或是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的《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部分工程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這些專門針對建筑業中小企業的政策,都對建筑業產生了重要利好!所以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對建筑業企業意義重大:

這類工程項目全部預留給中小企業

建筑業中小企業劃型修訂!認定標準大幅度調整-工保網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要求主管預算單位要組織評估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采購份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一是小額采購項目(20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原則上全部預留給中小企業。

二是對超過前述金額的采購項目,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預留的采購份額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示,執行情況向社會公開。


國務院令第728號《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建筑業中小企業劃型修訂!認定標準大幅度調整-工保網


為保障中小企業被拖欠的款項及時支付,《條例》規定:

  •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的,將對機關、事業單位追究責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 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 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 中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應當主動告知其屬于中小企業。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可以向主張為中小企業一方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申請認定。

  • 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禁止本行業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 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

以下為通知全文——

建筑業中小企業劃型修訂!認定標準大幅度調整-工保網


關于公開征求《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適應國民經濟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與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研究修訂工作,已形成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21年5月23日前以書面(個人需署名,單位需加蓋公章,并留聯系方式)或電子郵件形式進行反饋。

傳真:010-66017331

郵箱:mushuhui@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

郵編:100804

附件:

1.《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2.關于《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修訂情況的說明

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

2021年4月23日

附件1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以及企業控股等情況,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以下行業: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四、各行業中小企業劃型定量標準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二)工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三)建筑業,組織管理服務。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800萬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營業收入8000萬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億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8億元以下且資產總額10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五)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5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六)住宿和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4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4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5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億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八)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且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營業收入1億元以下且資產總額5億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且資產總額50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九)房地產業(不含房地產開發經營),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不含組織管理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為中型企業。

五、企業規模類型劃分以企業有關指標上年度數據為定量依據。

沒有上年度完整數據的企業規模類型劃分,從業人員、資產總額以劃型時的數據為定量依據,營業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六、不符合中小企業劃型定量標準的企業即為大型企業。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業的統計分類。

七、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企業的分支機構除外。

符合中小企業劃型定量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大型企業:

(一)單個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直接控股超過50%的企業;

(二)兩個以上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直接控股超過50%的企業;

(三)與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企業。

八、企業規模類型采用自我聲明的方式,企業對自我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在監督檢查、投訴處理中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有關部門可以向有爭議的企業登記所在地同級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部門書面提請認定。

九、本規定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部門、國家統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每5年定期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適時修訂。

十、本規定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部門、國家統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各部門各地區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

十一、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規定進行劃型。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2011年頒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2:

關于《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修訂情況的說明

一、修訂背景

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以下簡稱《劃型標準》)是經國務院同意,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于2011年6月發布的。《劃型標準》作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實施和國民經濟統計分類的基礎依據,發布十年來,得到了較好地執行,為各級政府部門制定和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政策提供了基礎數據和決策參考。

但隨著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執行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主要是:

  • 一是部分中小企業規模過大。因采用從業人員、營業收入或資產總額雙指標并集劃型,導致少數從業人員少而營業收入高或資產規模大的企業劃入中小企業。

  • 二是行業分類復雜繁瑣,且未覆蓋“教育”門類和“衛生”大類。

  • 三是定性標準缺位。

  • 四是部分行業劃型指標不適合行業大多數企業經營特征。

  • 五是定量標準需隨勞動生產率提高等進行調整。

二、修訂的原則

  •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劃型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方法和路徑。

  • 二是綜合現實發展需要和歷史銜接。《劃型標準》修訂既要適應國民經濟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需要,又要保持相對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 三是注重與國際一般標準的可比性。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確定各行業劃型指標及標準,為中小企業發展國際比較提供參照。

  • 四是注重簡單易行,便于操作。從實際出發,注重易于理解、識別和執行。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行業分類的修訂

  • 一是部分行業分類保持不變。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等(涉及企業數量約占60%)。

  • 二是以門類為基礎調整簡并行業分類。如將住宿業、餐飲業合并,按“住宿和餐飲業”門類統一劃型;將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合并,按“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門類統一劃型;將交通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合并,按“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門類與工業統一劃型。

  • 三是增加《劃型標準》尚未覆蓋的行業,如“教育”門類和“衛生”大類。

  • 四是行業性質或特征相近的行業歸并劃型。將房地產業(房地產開發經營除外),租賃與商務服務業(組織管理服務除外),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新增的教育、衛生等八個行業門類歸并統一劃型。

  • 五是將不屬于中小企業扶持重點領域的“組織管理服務”(屬于租賃和商務服務業門類,主要包括“企業總部管理”“投資與資產管理”“資源與產權交易服務”等資產密集型行業小類)采用建筑業指標劃型,降低其小微企業占比。

本次修訂后,行業分類由原來的16類減少為9類,覆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除金融業、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國際組織三個門類之外的所有行業企業。

(二)關于劃型指標的修訂

各行業劃型指標基本沿用現行《劃型標準》,主要是采用從業人員和營業收入雙指標劃型,僅有農業采用營業收入、建筑業和組織管理服務采用營業收入和資產總額劃型。

(三)關于雙指標并集轉交集的調整

本次修訂借鑒歐盟雙指標交集模式,即雙指標同時低于微型、小型、中型企業的閾值標準,才能劃入相應規模類型,強調“小企業要有小企業的樣子”。

這樣可有效解決從業人員少、營業收入高或資產總額大的企業劃入中小企業的問題,更為客觀地反映中小企業的經營規模,并可降低從業人員統計口徑對企業規模變化的影響。

(四)關于定量指標閾值的調整

1.關于從業人員指標閾值。鑒于現行《劃型標準》從業人員指標標準基本具有國際可比性且符合國情。微型企業的人員標準基本與其他國家接近;中型和小型企業標準與其他國家有所差異,但基本適應我國人口眾多、勞動生產率相對較低的基本國情。因此,本次修訂中從業人員指標閾值主要沿用現行《劃型標準》,僅對倉儲業,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物業管理業等少數涉及行業分類調整的從業人員指標進行調整。

2.關于財務指標閾值。參考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本次修訂主要考慮四方面因素影響:

  • 一是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影響;

  • 二是雙指標劃型區間并集轉交集的影響;

  • 三是定量指標閾值調整與部分行業現有統計規模(或限額)口徑銜接;

  • 四是各行業規模類型比例相對穩定。

修訂后,各行業各類型企業比例與《劃型標準》制定時的大中小微企業類型分布比例相對穩定,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分布維持相對合理比例。所有行業的規模(限額)以上企業中將不再含有微型企業,微型企業均為規模(限額)以下企業。

(五)增加定性標準

為解決實踐中大型企業所屬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業劃型定量標準,擠占中小企業有限的政策資源或懸空大型企業法律責任義務問題,借鑒歐美日等設置中小企業獨立經營方面定性標準的經驗,增加“定性”標準,即規定“符合中小企業劃型定量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大型企業

  • 單個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直接控股超過50%的企業;

  • 兩個以上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直接控股超過50%的企業;

  • 與大型企業或大型企業全資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企業?!?/span>

將大型企業所屬或直接控制企業排除在中小企業之外。

(六)增加有關中小企業規模類型自我聲明及認定內容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實踐做法,《劃型標準》修訂中明確“中小企業規模類型采用自我聲明的方式,企業對自我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同時,明確“在監督檢查、投訴處理中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有關部門可以向有爭議的企業登記所在地同級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部門書面提請認定”。

(七)建立《劃型標準》定期評估制度

借鑒國際經驗,設立我國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定期評估制度:“由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國家統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每5年定期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適時修訂?!?/span>


本文來源于建設監理,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處理。

攜手并進,共建中國互聯網產融信用新生態

  • 1 浙公網安備 33010802009372號 浙ICP備18032966號

    工??萍迹ㄕ憬┯邢薰景鏅嗨?? 2014~2024

    免責聲明 | 網站地圖

    400-800-5100 商務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