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得分低于60的,約談并限制承接新的政府工程的監理業務!
2021年05月14日

5月11日,南寧市住建局發布關于征求《南寧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這是南寧市在現行的《南寧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行為考核辦法》基礎上,結合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辦法(試行)》,對監理企業信用管理的最新部署。
南寧市還對《南寧市監理企業信用記錄指標評價內容和計分辦法》進行了意見征求,旨在以政府監督管理為主要手段,以工程項目為載體,實行標準統一、量化評價、動態監管、社會監督的評價制度。

一、完善誠信評價方法
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采用百分制計分,包括現場履職行為指標、信用記錄指標兩部分評價內容。
包括項目監理機構管理、工程實體質量控制、安全生產管理監理、現場文明施工監理履職情況四個部分。 現場履職行為指標評價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辦法(試行)》中監理企業現場履職行為評價內容、計分辦法和評價管理規定實施。 市監理協會對監理企業低于指導成本價承攬的項目,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大日常監督和評價的頻率。公開招標的項目,低于標準費率50%中標的,應列入嚴管項目范圍,加大評價頻率。
二、強化評價成果運用

南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征求《南寧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
南住建函〔2021〕1297號
各縣、城區、開發區住建局,各監理企業,各城建項目業主,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監理企業的動態監管,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我局在現行的《南寧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行為考核辦法》(南建規〔2017〕9號)基礎上,結合當前實際,重新起草形成了《南寧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并于5月26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局房建質安科,電子版(word文檔及加蓋公章PDF版)請發送至郵箱:zlaqk5521549@163.com。聯系人及電話:錢瑤虹,5521533。
附件:
1.南寧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辦法(征求意見稿)
2.《南寧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辦法》編制說明南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南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5月8日
南寧市行政立法和公開征求意見平臺:
http://117.141.131.185:8001/po/f/view-7-70e84960db39402f9a028412277196ed.html
南住建函〔2021〕1297號附件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南寧市工程監理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監理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是指對工程監理企業(以下簡稱“監理企業”)誠信情況進行量化評分。即在評價時段內,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對監理企業的現場履職行為、信用記錄指標進行量化評價后,計算出監理企業獲得的誠信分。
第三條 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遵循為企業服務,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市場信用建設為主導,以政府監督管理為主要手段,以工程項目為載體,實行標準統一、量化評價、動態監管、社會監督的評價制度。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范圍內監理企業的誠信綜合評價工作,負責工程監理企業誠信評價系統的建設管理。
各縣(區)住建部門和開發區、五象新區管委會根據本辦法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建設工程分級管理權限負責相應的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工作。
第二章 評價內容和計分辦法
第六條 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采用百分制計分,包括現場履職行為指標、信用記錄指標兩部分評價內容。
(一)現場履職行為指標,滿分50分。
現場履職行為是指監理企業在工程項目監理工作中履行監理職責的行為表現,包括項目監理機構管理、工程實體質量控制、安全生產管理監理、現場文明施工監理履職情況四個部分。
現場履職行為指標評價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辦法(試行)》中監理企業現場履職行為評價內容、計分辦法和評價管理規定實施,具體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南寧市建設監理協會組織,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抽取監理企業在我市的在建監理項目對企業現場履職行為進行評價,每半年進行一次。
市監理協會對監理企業低于指導成本價承攬的項目,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大日常監督和評價的頻率。公開招標的項目,低于標準費率50%中標的,應列入嚴管項目范圍,加大評價頻率。
(二)信用記錄指標滿分50分,使用評價表(詳見附表)進行評價。
信用記錄指標是指監理企業的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根據企業行為記錄進行量化計分,對良好行為記錄予以加分,對不良行為記錄予以扣分,不良行為記錄扣分不設上限。
監理企業信用記錄指標的評價內容和計分辦法(詳見附件)。
第七條 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得分=現場履職行為指標得分+信用記錄指標得分。
第八條 首次進入或新成立的,或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建項目監理業務的監理企業的初始誠信評價得分,按上一評價時段公布的所有監理企業誠信評價的平均分計分。
第三章 評價信息采集和結果公布
第九條 監理企業現場履職行為評價信息的采集:
監理企業現場履職行為評價信息從廣西建筑市場監管云平臺采集。
第十條 監理企業信用記錄信息的采集:
監理企業的產值、納稅情況信息,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市統計部門、稅務部門采集、認定。
監理企業獲得國家、自治區、南寧市行業協會等各類獎項及人才隊伍建設、科研投入信息,由企業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監理企業行業自律信息由負責監管項目建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采集并認定。
其余良好行為記錄、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通報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采集并認定。
第十一條 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信息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錄入BIM技術運用管理平臺誠信行為管理系統并實時動態更新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誠信綜合評價的異議遵循“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
監理企業和個人對誠信綜合評價信息和評價結果有異議的,要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誠信綜合評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以單位名義申訴的,必須加蓋公章,以個人名義申訴的,必須簽署真實姓名,并提供證明材料。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處理并答復當事人。經核查確有錯誤的,予以糾正,無誤的維持原認定結果。
第十三條 監理企業對現場監理履職行為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場向實施現場履職行為評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出異議,并在評價表上寫明不同意見和理由后簽字確認。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發現評價表上有異議意見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另行指派人員對異議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告知當事人。評價信息或評價結果經核查確有錯誤的,應予以糾正;無錯誤的,維持原評價信息或評價結果。
第四章 評價成果運用
第十四條 南寧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時,監理企業信譽實力分由自治區級、市級兩部分評分組成,其中企業通過本辦法評價得到的誠信綜合評價分占40%,自治區級誠信綜合評價分占60%。
第十五條 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結果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理企業動態核查的考核內容及差異化管理的重要參考。
第十六條 對于誠信綜合評價得分低于60分的企業,由建設主管部門約談并限制其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承接新的政府投資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十七條 各縣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可參考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南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原《南寧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行為考核辦法》(南建規〔2017〕9號)同時廢止。
附件
企業信用記錄指標(滿分50分,超過50分的按50分計算)
一、良好行為記錄
(一)企業產值(企業加入南寧市統計庫,對南寧市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1.在上一個自然年度內,營業收入10000萬元(含)以上的,加5分;5000萬元(含)至10000萬元的,加3分;1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的,加1分。
2.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產值快速增長的予以加分。年增加營業收入2000萬元(含)以上的,加3分;增加1000萬元(含)至2000萬元的,加2分。企業首次加入南寧市統計庫的,入庫當年前三個月營業收入1000萬元(含)以上的,加3分;500萬元(含)至1000萬的,加2分;500萬以下的加1分。次年起,按前述年度增加產值情況加分。
3.積極開拓外地市場,鼓勵本地監理企業走出去,本地監理企業在廣西行政區域以外承接工程項目,且形成我市產值的,予以加分。每半年統計,上半年區外營業收入1000萬以上的,加2分;全年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上的,加3分。
(二)企業納稅情況
1.企業在南寧市依法納稅的,按其上一年度繳納的增值稅和所得稅納稅總額在監理企業中的排名情況計分。排名第1~10名的加5分;排名第11~25名的加3分;排名第26~50名的加2分;排名第51~100名的加1分。
2.持續納稅能力較強,在我市繳納的增值稅和所得稅納稅總額在監理企業中排名前50以內,且年增加稅收150萬元(含)以上的,加3分;增加100萬元(含)至150萬元的,加2分;增加50萬元(含)至100萬元的,加1分。
3.企業投資建設或主動加入建筑產業服務園區、投資建設建筑主題樓宇等,引進下游產業鏈配套企業落戶,引進企業年繳稅(增值稅與所得稅總額)達100萬元以上的,每引進一家加5分。
(三)監理企業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監理的項目獎項和觀摩工程加分(滿分10分,超過10分的按10分計算):
1.獲得國家級獎項:魯班獎、詹天佑獎、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國家優質工程金獎的,每個加6分;
2.獲得全國安全標準化示范工地、國家優質工程獎(中施協評審)、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優秀住宅小區金獎、中國建筑工程裝飾獎、中國鋼結構金獎、中國安裝之星的,每個加4分;
3.獲得廣西優質工程(“真武閣”杯)的,每個加3分;獲得自治區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裝飾工程優質獎、廣西鋼結構金獎的,每個加2分;
4.獲得南寧市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邕城杯”的,每個加1分;
5.監理的項目被定為示范觀摩項目,并且監理企業作為承辦或協辦等參與單位的,給予相應加分。被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為示范觀摩項目的,加3分;被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為示范觀摩項目的,加2分;被縣、城區、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為示范觀摩項目的,加1分。
(四)監理企業獲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理行業協會獎項加分:
1.獲評為南寧市建設監理協會“年度示范項目監理部”的,加2分。
2.獲評為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先進監理企業的加4分;獲評為廣西建設監理協會先進監理企業的加3分;獲評為南寧市建設監理協會先進監理單位的加2分;獲評為南寧市建設監理協會年度誠信企業的加1分。
3.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配合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完成各項應急搶險、災害救援、鄉村振興、重大活動保障及上級臨時交辦的工作任務獲得通報表揚的,每次加3分。
(五)人才隊伍建設(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企業駐邕機構新引進人才簽訂3年及以上服務協議,且連續在邕繳納社保12個月以上)
1.企業新引進“985、211”大學全日制畢業人員的,每人次加1分。
2.企業從區外新引進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等技術帶頭人或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教授等高級職稱人才的,每人次加2分;引進人才在邕購房的,每人加3分。
3.企業新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每人次加3分。高層次人才的認定以《中共南寧市委辦公廳 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南寧市高層次人才認定實施辦法〉的通知》(南辦發〔2019〕10號)和《中共南寧市委辦公室 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快集聚人才資源全面落實強首府戰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為標準。
(六)科研投入。積極開展研發活動,企業駐邕機構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達到5%以上,并設立企業自主研發平臺的,加5分;達到2%以上的,加3分;達到1%以上的,加2分。
(七)行業自律。企業發現進場材料不合格品率達到5%以上或施工現場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未整改,積極報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每個項目加1分。
二、不良行為記錄
(一)監理的項目發生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每次扣2分;監理企業被認定負有責任的,一般事故每次再扣5分,較大及以上事故每次再扣10分。
(二)監理企業受到通報批評扣分:
1.未按要求參加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開的安全生產例會、視頻會議、約談會等會議,受到我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通報批評的,每次扣2分。
2.未按規定履行監理職責,被我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約談的,每次扣1分。
3.提供虛假材料辦理資質申請、資質變更、資質核查、誠信庫審核、誠信綜合評價信息錄入等建設管理業務受到我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管理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扣5分。
4.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監理業務活動中,因招標投標、資質及市場行為不規范受到住房城鄉建設部通報批評的,每次扣5分;受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每次扣3分;受到我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通報批評的,每次扣1分。
5.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監理業務活動中,因違反監理行業自律管理規定受到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廣西建設監理協會、南寧市建設監理協會通報批評的,每次扣2分。
6.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監理業務活動中,因違法違規受到相關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拒不配合或未按時履行處罰決定的,每次扣3分。
7.未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求報送有關質量安全生產自查自檢、整改報告或拒不服從監督管理受到通報批評的,每次扣3分。
8.因質量安全管理問題,監理的項目在執法檢查中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下發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的,每次扣2分;被市級通報批評的,每次扣2分;被自治區級通報批評的,每次扣3分;被國家級通報批評的,每次扣5分。
9.因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管理不到位,監理的項目在執法檢查中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的,每次扣2分。
10.監理的項目在日常檢查中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認定存在人員履職不到位的,每次扣1分。
11.承接國有投資項目存在合同履約不到位、監理人員投入不足、履職不到位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約談的,每被約談一次扣1分。被各城建項目業主誠信履約考評定為不合格的,扣5分。
12.監理的項目發生質量安全生產事故未按要求進行事故報告,監理企業未履行跟蹤督促責任的,每次扣1分;被通報批評或被媒體曝光的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每次扣3分。
13.被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巡查發現企業存在應發現的安全隱患而未發現,也未納入處置的,每個項目扣1分。
14.所有項目監理人員應錄入自治區住建廳的監管平臺和誠信庫,發現項目監理人員未錄入的,給予通報批評,每人次扣1分;南寧市區域內監理從業人員不允許同時跨省兼任項目,一經查實,對監理企業下發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
(三)企業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近兩年內有失信被執行人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黑名單記錄的、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網站(www.ccgp.gov.cn)上近兩年內有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的、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www.gsxt.gov.cn)上近一年內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記錄的,扣5分。
三、相關解釋
(一)信用評價信息的有效期自該信息參與信用評價之日起開始計算,除另有說明外,原則上有效期為1年,參與實時評價;信用記錄的有效期以企業得到良好行為記錄或不良行為記錄的時間為起點推算的時間,有效期屆滿的信用記錄不再參與評價。
(二)市外監理企業在我市注冊設立子公司的,自子公司注冊成立起2年內,母公司可取得其子公司的產值分;自子公司注冊成立起1年內,子公司可取得其母公司所獲得的獎項得分。
(三)項目的獲獎良好行為記錄得分以獲得最高級別、得分最高的獎項為準,不重復計分;同一事項不良行為記錄扣分以處罰程度最重、扣分最多的處罰項為準,不重復扣分。
(四)先進單位以國家級、省級、設區市級行業協會頒發文件或牌匾為依據。
(五)通報以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及行業協會的通報文件為依據。
(六)示范觀摩項目以主辦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文件為準。
(七)行政處罰以各級相關管理部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為準(不含簡易行政處罰書)。



南住建函〔2021〕1297號附件2
為加強對監理企業的動態監管,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我局在現行的《南寧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行為考核辦法》(南建規〔2017〕9號)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重新起草形成了《南寧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辦法(征求意見稿)》?,F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編制必要性
近年來,南寧市建筑業發展勢頭良好,但南寧建筑市場的監管制度和誠信制度發展還夠不完善,監理企業履職不到位問題比較普遍,建設工程現場質量安全管理水平還有極大的提升空間,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影響了建筑業的健康發展。為加快監理企業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特制定《南寧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期建立科學合理的誠信評價指標體系,引導監理企業重視自身誠信建設,在市場交易活動中誠信守法,確保南寧市監理行業健康發展。
二、編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辦法(試行)》(桂建發〔2019〕3號)。
三、編制內容
(一)《辦法》第一部分(第一章 第一~五條)規定了對工程監理企業開展誠信綜合評價應遵循的總則,以及適用范圍和實施機構。
(二)《辦法》第二部分(第二章 第六~八條)規定了監理企業誠信綜合的評價內容和計分辦法。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采用百分制計分,包括現場履職行為指標、信用記錄指標兩部分,其中現場履職行為指標參照自治區住建廳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辦法(試行)》(桂建發〔2019〕3號)相應指標執行。
(三)《辦法》第三部分(第三章 第九~十三條)規定了監理企業誠信綜合評價信息采集和結果公布的方式、渠道,以及當企業和個人對指標信息或評價行為結果有異議時的處理程序和相關要求。
(四)《辦法》第四部分(第四章 第十四~十九條)規定了評價成果的運用,指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理企業動態核查進行考核及差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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