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制度變革分析:進程、趨勢與機遇

2021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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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監理制度發展至今所暴露出的種種問題,以及近年來“取消監理資質”、“推行全過程工程咨詢”等新政策的接連出臺,不僅揭示出行業所處的困境,也將工程監理生存發展的問題擺到了明面。


1)監理單位受聘于建設單位,很難作為第三方執業,監理的獨立性、公正性、科學性無法保證;
2)建設單位較少下放工程管理權,國家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范》所要求的“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名存實亡,監理角色多局限于質量控制;
3)職能限制進一步局限了監理市場的發展,激烈的競爭環境滋生了惡性競爭,進而致使行業發展陷入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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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理制度改革進程


取消強制監理,是改革工程監理的主要路徑:2014年,深圳率先開展了非強制監理改革試點,后逐漸將試點范圍由社會工程擴大至政府工程。隨后,山東、天津、湖南等省,以及成都、廈門等市相繼加入非強制監理的試點行列。上海、北京兩地也于2018年3月和4月相繼出臺了有關強制監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在部分工程中不再強制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針對部分地區取消強制監理所帶來的施工許可證辦理、竣工驗收審批問題,住建部于2018年9月修改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刪除了原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這意味著,建設單位無需委托監理也可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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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全過程工程咨詢和建筑師負責制也是不少地區的改革選擇:包括陜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在內的十余個省份已經開始了全過程工程咨詢試點;2016年起,上海浦東(16年11月)、福建廈門(17年11月)、廣西壯族自治區(18年5月)、雄安新區(18年12月)這四個地區也陸續開始試點建筑師負責制。


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代替工程監理制度,是目前工程監理制度改革的又一創新發展方向。2019年1月11日,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印發《雄安新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其中第四十四條明確:結合BIM、CIM等技術應用,逐步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代替工程監理制度;2020年3月1日,依據北京市住建委《關于優化本市建設單位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設單位在可不聘用工程監理的項目中可通過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以下簡稱“IDI”),由保險公司委托風險管理機構對工程建設實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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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理行業轉型機遇與趨勢


隨著上述改革政策的不斷推進,全國取消強制工程監理的試點范圍不斷擴大,監理從業人員對于行業未來發展的危機與恐慌感也越發強烈。但從監理資質管理、市場需求,以及監理制度改革的深化發展來看,工程監理制度變革危機同樣孕育著行業轉型發展新機。


從監理資質管理方面來看:


首先,我國工程監理制度起步發展時間相對較晚,但行業對于監理從業人員的能力水平要求較高,尤其知識結構要求較為復雜,工程技術、法律知識、合同管理、計量知識缺一不可;加之,國內監理行業長期存在的不規范市場競爭,監理取費較低,造成監理行業出現大量的人才流失現象,這導致國內監理市場長期存在較大的人才缺口。


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系統最新數據顯示,截止2020年10月13日,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共213135人。而據估,同期全國高端監理人才的市場需求約在60萬人左右。因此,客觀上,國內工程監理市場對于監理人才有著較強的市場需求。


其次,從監理職業資質管理的政策動向來看,國家對于高級監理人才也表現出迫切的市場需求。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與發改委聯合印發《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明確提出“注冊監理工程師”及“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的項目經理。


2020年2月28日,住建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與《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不僅指出取得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還取消此前監理工程師報考條件中的中級職稱限制,將原本2年的考試周期改為4年,大大降低了監理工程師的考試門檻,提高考試通過率。


此外,隨著近年來全國社保聯網,認證合一查處更加嚴格,監理市場長期存在的掛證現象也得到一定緩解,市場對于有效監理工程師資質的需求日益強烈,這都為監理人員行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機遇。


從監理制度改革的深化發展來看:


各地區積極探索取消“強制工程監理”后的代替方案,目前主要包括建設單位自營模式、外部聘請監理單位模式(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監理)、實施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管理模式、購買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模式。


1.建設單位自營模式


在自營模式下,由建設單位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內部工程師,履行監理職責。實際履行監理職責的相應人員,屬于建設單位的內部員工,而非單獨的一方責任主體,其只需對建設單位(業主)負責,不承擔政府賦予的責任。原有的法定監理職責由建設單位承擔。


這符合近年來,國家不斷壓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政策意見,能夠倒逼建設單位主動重視項目監理工作的規范性與合理性,改變過往“五方責任”制度下責任邊界不清晰,質量安全事故多由監理單位“買單”的情況,有利于促進監理行業的良性發展。


2.外部聘請監理單位模式


取消強制工程監理后,建設單位還可以通過委托外部監理單位的方式對項目工程進行監理服務。目前這種方式主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監理,即地方住建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若干家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如需聘請外部監理單位,需通過政府網站申請,從上述監理單位中進行選擇。


這種模式的最大特點,即是避免了過往工程監理投標中的不健康低價中標問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統籌安排,確保監理單位的資質能力,規范監理執行。同時,由于監理服務費用經由住建部門按程序向財政部門提請支付,避免過往建設單位以監理費“挾制”監理單位的不規范市場現象發生。在這種監理模式下,工程監理人員有著較好的監理環境,能夠有效保證監理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與合理性,有利于監理行業的良性發展。


3.全過程工程咨詢與IDI保險


除了建設單位自營模式與外部聘請模式外,部分地區還提出以“全過程工程咨詢”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代替工程監理對工程質量、進度和造價進行有效控制。


從形式上來看,全過程工程咨詢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我國接軌國際慣例,在建設工程領域創新應用的全新工程管理模式,與工程監理制度是代替與被代替的關系。但從監理行業發展來看,無論全過程工程咨詢還是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都是國內新興的工程管理行業,客觀上極為缺乏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才,這就為監理行業轉型升級創造了良好的市場發展機遇。


以全過程工程咨詢為例:工程監理的本質即為一種工程咨詢管理服務,理論上的監理職能更是覆蓋項目建設全生命周期的咨詢管理,但礙于國內監理制度發展定位模糊,監理職能的發揮往往局限于施工階段,并未完全體現出監理行業的原本價值。


監理行業向全過程工程咨詢轉型升級,能夠重新塑造監理行業價值,真正發揮工程監理在項目建設全過程中的咨詢管理功能,有效拓展工程監理的縱向業務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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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中的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同樣具有覆蓋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監管特征,且作為獨立的第三方質量管理服務機構有著良好的質監環境條件,不受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影響,能夠最大限度發揮監理原有的質量安全監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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