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證保險在哪些情況下不賠?免責條款全知道!

2021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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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合同條款中,責任免除條款是從外延上對承保風險范圍的具體界定,簡稱“免責條款”。免責條款屬于附條件生效條款——非經保險人提示且明確說明不生效,即對應著示范條款中的保險人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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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實務中,絕大多數保險合同都屬于格式合同,其中載明的免責條款在法律性質上便屬于格式條款。依據《保險法》,格式條款需遵循如下原則:1)不得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2)不得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然,除法定免責條款外,實踐中還存在約定免責條款、原因免責條款、結果免責條款、實體免責條款、程序免責條款等。


具體到工程保證保險中,由于承保內容主要由標的、風險、損失三項要素構成,因此四項示范條款都將免責條款分為了保險標的范圍、承保風險種類、損失賠償范圍三部分,以從多個維度規范保險責任與免責范圍。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這一部分主要限定了保險標的的范圍,與“除外責任”或“不保責任”相對應。除“損害保險人利益”的欺詐、惡意串通、賄賂或變相賄賂等(下簡稱欺詐等)情形,以及最后一條“不可歸責于投保人的其他情形”外,四類保險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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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保險作為依據《建設工程招標文件》提交、以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目的之一的險種,該部分免責條款主要圍繞投標工作中的情形展開:對于被保險人而言,在招標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規規定、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變更《建設工程招標文件》、未履行《建設工程招標文件》條款約定義務這三種無關保險標的的情形下,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對于投保人而言,在非因其原因造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采用欺詐等手段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日期前撤回招標文件的這三種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情形下,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其他三類保險皆提交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之后,因此皆含有“被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投保人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這一違法情形。在此基礎上,預付款保證保險還增加了“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變更工程合同預付款返還主體,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情形,與《保險法》中的“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義務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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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保險則針對投保人增加了非因其原因造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礎不成立、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在保險事故發生前被解除的情形;并針對被保險人增加了未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義務的情形,以及雙方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變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采用欺詐等手段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這兩種情形。新增的四種情形皆符合《保險法》“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規定。


在履約保證保險的七種情形之上,質量保證保險還針對被保險人增加了兩條質量相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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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這一部分內容主要限定了承保風險的種類,四則示范條款皆明確因政府或社會行為、自然災害、環境污染等各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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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這一部分主要限定了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范圍。四項示范條款皆以投標保證保險的條款為藍本,其他三險也將前三條中的《建設工程招標文件》改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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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各類間接損失中,履約保證保險明確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導致被保險人對于建筑物使用的經濟損失或被第三方索賠的損失,預付款保證保險則明確包括但不限于延期返還工程合同預付款導致被保險人或被第三方索賠的損失;針對被保險人未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造成的損失,履約保證保險還明確了“被保險人提前超額支付的工程進度款”的范圍,預付款保證保險則明確以“被保險人提前支付工程合同預付款的或超額支付工程合同預付款,超額部分所對應的損失”。


此外,履約保證保險和質量保證保險還包括“因工程設計錯誤、缺陷或設計變更導致的損失”,預付款保證保險則另外囊括了“相關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都將與保險標的無關的損失、費用和責任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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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除專門的責任免除章節外,還有一些責任免除條款散見于保險合同的其他章節。如四項示范條款皆在被保險人義務中明確:被保險人未履行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有些保險合同甚至在保險單的特別約定欄載明發生特別約定事項后保險人免責,對于這種情況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需格外留意。


概而言之,保險人的免責可能由于特定事由導致,也可能因為保險合同被解除而產生,還可能在保險交易基礎不成立、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在保險事故發生前被解除的情形,以及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情形下發生。而免責條款作為追尋保險人公平合理承擔責任的應然狀態,也應在保險人提示和明確說明的前提下生效,唯有如此方能實現各方利益的科學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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