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EPC工程管理模式下,承包商的全過程工程保險管理任務

2021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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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總承包,是近年來國家在建設工程領域大力推進的工程管理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承包商受業主委托,對項目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自身擁有著較大的自主性與管理權限,有利于不同建設環節的深度融合,從而實現高效利用各類建設資源,縮短建設工期,控制降低建設成本的管理目標。


當然,EPC工程總承包商在承擔設計、采購、施工等建設環節工作的同時,也需對所承包項目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全面負責,這一方面在客觀上要求承包商有著較高的技術、人才和統籌管理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求承包商重視項目風險管理,通過投保工程保險等方式有效防范和轉移各類工程建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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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保險設計


就項目風險管理而言,包括投保工程保險在內的各項風險分散、轉移方案早在項目決策階段就已經開始,依據業主對項目風險保障的相應需求,初步呈現于項目招標文件中。這也是EPC工程總承包商正式開展EPC項目全過程工程保險管理的開始,具體管理內容主要包括確定必須投保的工程險種、投保人、聯合受益人、涉及承包商利益的相應保險條款內容設計。


工程險種投保




從項目建設自身的風險保障需求來看,必須投保的工程險種主要可分為:財產保障險種、質量保障險種、安全生產保障險種與責任賠償險種。業主與承包商依據各自不同風險保障需求,以及國家(地區)相關政策要求,共同確定項目需要投保的具體工程險種。



財產保障險種主要涉及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各類機械用具保險,這三類保險基本可以覆蓋施工過程中可能對業主與EPC總承包商造成直接財產損失的風險保障需求。尤其建筑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在國內建設工程領域的市場認知度與應用實施都較為成熟,幾乎是各大項目工程的必投險種。 


質量保障險種,目前主要是指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近年來國家為應對工程建設領域因工藝、材料、技術等原因引發相應潛在缺陷質量風險的工程質量險種,保險期限最長可達10年,保險責任范圍包括建筑主體結構、防水與保溫工程,能夠有效解決建筑物在缺陷責任期后的相關質量責任問題。在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試點地區,該險種投保具有強制性特點。 


安全生產保障險種,主要涉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三種。其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近年來國家在政策上大力推進的,集合建工意外險與雇主責任險兩大險種優勢特點,并加以優化創新的全新安全生產險種。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不僅有著全面的風險保障效果,還能發揮有效的事故預防功能,對于EPC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有著重要價值意義。此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政策試點地區還具有強制性投保特點。 


責任賠償險種,這里的責任賠償險種主要是指第三者責任賠償保險,目前主要以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各類機械用具保險等的附加險形式出現,能夠有效應對各類意外事故對于第三者人身、財產造成的損傷損害。


除了上述四類工程險種,EPC工程總承包商在前期保險設計時,還應充分考慮合理利用工程保險優化項目管理,如通過購買工程保證保險,代替繳納相應的工程保證金,從而減少企業資金被占用情況。


投保人與聯合受益人




首先,在招投標階段,EPC工程總承包商不僅應與業主協商投保哪些工程險種,還應明確各類險種的投保人,這直接涉及到承包商的投標報價。


其次,在受益人設置上,一般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受益人都同時包括業主方與承包商,二者依據責任分擔分配保險理賠款。因此,如果EPC項目由業主負責統一辦理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受益人卻只規定為業主一方,顯然是不合理的。EPC項目承包商應重視具體的保險內容管理。


再如免賠額的設置,如合同文件中約定由業主方負責相應工程險種的投保,但其設置的保險免賠額較高,而這部分免賠額對應的損失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那么承包商即可向業主提出保險條款調整要求,通過降低免賠額,減少自身在相應事故中承受的風險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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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保險管理


作為一項重要的風險管理手段,工程保險在投保后的相應管理工作,直接影響著投保人最初風險保障目標能否實現,即業主方或EPC工程總承包商能否順利獲得保險理賠,或相應事故預防技術能否有效發揮作用。這里主要涉及兩方面的保險管理內容,即重視保后索賠管理與配合風險管理服務。


重視保后索賠管理




工程保險索賠管理,對于各類工程險種能否發揮、或能夠發揮多少實際理賠功能有著重要影響。由于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長期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情況,保險公司為防范道德風險發生,降低自身損失,其理賠處理過程與要求往往十分嚴格。如是否及時報險、是否報警、是否采取相應事故減損、是否提供各類理賠材料等,都直接影響著保險公司是否理賠,或最終承擔的賠償責任。


同時,在保險責任、除外責任、免賠額等保險合同條款的理解與運用上,承包商天然處于弱勢地位。一些應由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往往被“除外責任”、“免賠額”等理由解除。這客觀上要求EPC總承包商重視工程保險的保后管理工作,通過委派專項人員或部門進行保后理賠管理,真正實現各類工程險種的保險保障作用。保后管理人員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即風險事故前的保險條款研究與風險事故后的索賠處理。


配合風險管理服務



 

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是指保險機構依據保險合同約定,通過自身風險管理或第三方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力量,為投保項目工程提供的工程質量或安全生產管理風險管理服務。其涉及的工程險種主要包括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服務)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


由于目前這兩大險種的風險管理服務主要通過第三方專業風險管理機構實現,而后者的工作內容往往涉及相應工程建設活動主體的工作規范、標準與質量安全責任,因此,在相應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服務的實施過程中,經常會遭遇來自如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的工作不配合或其他阻力,嚴重影響著具體風險管理服務的實施質量。


EPC工程總承包商在投保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項目管理過程中,應尤其重視相應的保險風險管理服務,配合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完成相應檢測、檢查,通過其風險建議解決相應工程質量或安全生產風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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