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險應用領域擴大,不止市政住宅,還有農業建設!
2022年05月26日

上世紀80年代,國家開始在建設工程領域探索建立“工程質量保險”制度,通過引入保險保障力量,完善現有工程質量監管制度,加強建筑工程質量風險防控與風險補償機制。
發展至今,工程質量保險不僅在建筑工程領域發揮巨大的作用價值還被創新應用到農業領域,安徽滁州市在2021年就引入了高標準農田工程質量責任保險,此次,在淮北平原區、江淮丘陵區、沿江圩區、皖南皖西山區分別選擇1-2個地方開展試點,為全面推廣高標準農田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積累經驗,為穩步推進高標準農田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提出:引導中標施工企業購買工程質量責任保險。
高標準農田工程質量責任保險
是一種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質量保險,農田建設項目工程相關方,以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為保險標的,由保險公司對因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的項目本體的損失予以賠償、維修或重置。

工程質量保險的應用發展趨勢
工程質量保險是一類將國外經驗與我國國情相結合的保險創新產品,包括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IDI)等質量險種,在我國工程建設領域轉型升級及高質量發展時期發展態勢良好得到廣泛應用。工程質量保險不僅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防范和化解工程質量風險的基本手段,也是發揮市場對工程質量保障作用的重要途徑。目前不僅在房屋住宅領域落地,也開始向基礎設施領域拓展。
2005年建設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正式確立我國工程質量保險制度落地。
2006年5月12日,上海出臺《關于推進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制度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率先進行工程質量保險的城市試點工作,此次試點的“工程質量保險”由建筑和安裝工程一切險、人身傷害險、工程質量保修保險三個險種一起組成。
2010年05月04日,住建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強化住宅工程質量管理和責任的通知》(建市〔2010〕68號),要求“加強工程質量保修管理”“建設單位要逐步推進質量安全保險機制,在住宅工程項目中實行工程質量保險,為用戶在工程竣工一定時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提供保險”。
2012年8月29日,上海發布《關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試行意見》的通知,首次試行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IDI),工程質量保險的試點重心轉移至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2016年,上海分別在6月與10月出臺《關于本市推進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與《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逐漸完善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政策。
2017年8月22日,住建部發布文件《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試點工作的通知》提出在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廣東、廣西、四川試點工程質量保險。
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住宅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暫行管理辦法》,總則第七條指出:鼓勵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預拌混凝土生產及建筑預制構配件生產供應等有關單位及其人員投保工程質量責任保險。
目前,隨著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市場應用范圍和領域不斷擴大,可以預見,有著更成熟市場應用經驗和更快速市場發展的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在農業建設領域同樣可以發揮有效的風險保障作用,并迎來新的市場發展機遇。

工程質量保險在農業領域的創新應用
此次安徽省引入工程質量保險在農業領域的創新應用,為農業的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全方位的風險保障。不僅拓展了工程質量保險的應用領域,也為其他省市地區開展工程質量保險的創新應用提供了可參考借鑒意義。
一、保障基礎設施建設 提升農業生產效益
近年來,我國大力倡導農業發展,當前我國農業正處于傳統農業向高質量農業的轉變時期,在發展過程中也不可避免的面臨著一些問題。一方面,自然災害傳統農業種植依然難以擺脫看天吃飯的命運,抗風險能力差。另一方面,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不足,存在基礎設施相對落后、使用時間短、年久失修、壞而不修、的現象,成為制約農業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工程質量保險將田間道路、灌排系統、防護工程、變配電工程及投保人和承保機構約定的其他內容都納入保險標的,有效降低了農業生產過程中面臨的風險,同時將保障范圍擴大到建后運行、自然災害與意外事故等方面,有效保障提升了農業生產效益。
二、全周期風險管理服務,實現建管合一
高標準農田建設通過引入工程質量保險服務,由承保機構對工程質量風險提供保險,保險期限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且1年質保期滿之日起,原則上不少于10年。
保險公司承保項目工程在使用過程中損壞風險,同時為工程提供建設期間以及建成后的全周期風險管理服務,全程介入施工過程風險管理,基于合同對高標準農田工程質量潛在缺陷開展質量風險管理工作,協助委托單位做好質量安全管理和監督,實現“建管合一”。
充分發揮“事前評估+事中預防+事后賠償”三位一體的功能和作用,在保理賠服務上,承保機構及時查勘定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賠款,并根據委托及時組織工程修復,確保盡快恢復設施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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