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信用監管標準化建設,看這篇就夠了!

2022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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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務院2014年6月出臺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翻開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嶄新的一頁,這也預示著社會管理信用化逐漸成為社會治理的新模式。信用監管也是伴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發展形成的機制創新,面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和標準化的發展要求,標準將在信用監管工作中發揮重要基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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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監管的提出背景


梳理信用監管的提出與演進過程,不難發現,信用監管與社會信用體系的發展階段緊密相關。根據社會信用體系發展的階段特點和導向,可以大致分為三個主要階段。


第一階段以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推動信用信息公開共享為主要特征,重點工作在于搭平臺、匯數據。


第二階段以推動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與“雙公示”制度為主要特征,重點工作在于推動信用信息公開和聯合獎懲制度應用。


第三階段以推動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加強信用監管為主要特征,重點工作在于構建信用監管的制度機制環境,拓展信用監管的應用場景。


社會信用體系發展的第一階段,以2014年國務院發布的《綱要》為標志,明確提出到2020年信用監管體制基本健全,這也是在國家信用規劃中首次提出信用監管。同時,2015年國務院出臺的3個有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運用大數據監管、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文件,明確提出要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

第二階段,以2016年國務院以及中辦、國辦連續出臺的6個具有頂層設計意義的重要文件為標志,社會信用體系的頂層制度設計基本完善。同時,2017年和2018年,聯合獎懲制度全面深入鋪開、信息共享共用多方簽署合作協議。特別是2018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明確提出“雙公示”制度要求,加大了政府信息公開和數據開放的力度,為構建信用監管機制提供了有力支撐。

第三階段以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的出臺為標志,首次對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進行系統、全面的規劃和布局,提出進一步發揮信用在創新監管機制、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礎性作用。同時,2019年全國兩會上,“信用監管”首次被寫入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信用監管正全面成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評判信用體系建設成效的重要風向標。

從上述社會信用體系發展的階段來看,信用監管是伴隨社會信用體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相應發展起來的,信用監管解決的正是信用信息應用在監管部門端的落地實現。因此,信用監管的提出是順應社會信用體系發展過程的必然,也是推動信用信息應用、深化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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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監管的特點分析


信用監管的本質是監管部門基于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對其采取差異化監管的一種方式和手段,目的是讓監管關口前移,提高監管效能,提升治理水平。在《信用基本術語》(GB/T 22117-2018)中,信用監管的定義是:基于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實施的管理方式。結合信用監管的實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信用監管的特點。

信用監管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是共同認同的普適規則,側重合規性監管;

信用監管的基礎是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信用監管的過程可以簡單理解為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共享、評價、應用、修復等過程;

信用監管的手段是融入傳統監管措施、建立以信用為重要參考和依據的新型監管機制,加大失信成本,強調對信用風險的識別和管控;

信用監管的作用過程不是針對某一環節,而且覆蓋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貫穿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的全過程監管;

信用監管的參與方是多元主體,既有監管方和監管對象,還有多部門和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是多元協同監管;

信用監管契合數字時代發展特點,充分借力大數據等技術支撐,實現線上線下聯動監管、基于信用風險的精準監管和智慧監管。

通過對信用監管特點的分析理解,可以更加深入認識和把握信用監管的實質,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的發展要求下,加強對信用監管特點的把握,更有助于借力標準化手段規范和協同信用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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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監管標準化的作用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2020〕49號)提出進一步明確信用信息范圍,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制化、規范化水平。

《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指出:“標準是經濟活動和社會發展的技術支撐,是國家基礎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標準化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著基礎性、引領性作用?!眹野l展改革委相關負責人提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重點內容之一就是法治化、標準化、規范化的監管制。由此可見,標準化的重要性以及在信用監管工作中發揮的作用將愈加明顯。

信用監管要求支撐形成數據同步、措施統一、標準一致的信用監管協同機制。信用監管關注的要點在于:信用信息范圍的界定、失信行為和主體的認定、信用監管措施的規定、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約定等方面。

一方面,圍繞信用信息歸集、交換、共享、應用等方面制定相關信用信息標準,解決信用信息準確界定和規范使用問題;

另一方面,通過制定相關信用管理的實施標準,細化完善信用監管的相關要求,從可操作性角度推動信用監管的落地應用。

因此,信用監管標準化的作用突出體現在規范數據、厘清規則、統一措施、協同管理上,圍繞信用信息管理主線上的標準化需求,重點解決部門間信用監管的數據統一、信息融合、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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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監管標準化的重點問題


一、信用監管標準體系建設問題

信用監管的標準體系,應重點考慮信用監管的作用過程(信用信息管理過程)、標準化對象(信用監管的應用主體)和重點內容(或面向的重點領域),搭建涵蓋各方參與主體、貫穿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面向具體應用場景需求的標準體系架構,同時,信用監管標準體系一定是綜合、協同監管的標準體系,體現的是監管的共性要求,可以向具體行業和領域輻射。通過建立信用監管標準體系,從系統性、邏輯性和發展性視角為制定信用監管重點標準提供方向和依據。


二、信用監管重點標準化問題

在構建信用監管標準體系框架的基礎上,還應從標準體系建設關注的基礎標準、急需標準和重點標準的現實需求來分析信用監管的標準化問題,確定標準制定的輕重緩急,這里按照事前監管、事中監管和事后監管的過程分別進行分析。

(1)事前監管環節,標準化問題涉及信用監管信息的范圍界定、信用承諾應用、信用報告應用等方面(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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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礎上,還可根據事前審查環節的目的和要求不同,研制具體應用場景要求的信用報告規范,通過信用報告的標準化,可以有效推動報告的異地互認。


(2)事中監管環節,標準化問題涉及建立信用記錄、綜合評價、分類監管等方面(見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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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中監管環節而言,信用記錄方面的標準作為基礎標準應有序制定,綜合評價方面的標準屬于急需標準應加快制定,分類監管方面的標準屬于重點標準應按需制定。


(3)事后監管環節,標準化問題涉及失信懲戒對象認定、聯動懲戒措施、信用修復等方面(見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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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從事后監管環節而言,失信懲戒對象認定方面的標準作為基礎標準應有序制定,聯動懲戒措施方面的標準屬于重點標準應按需制定,信用修復方面的標準屬于急需標準應加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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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監管標準化工作的措施建議


一、建立標準化信用監管體系

從推動信用監管標準化有序發展而言,首先應建立標準體系,滿足信用監管的標準化實際需求,體現目標明確、結構合理、系統科學、重點突出、兼容開放的建設原則,對信用監管標準規范進行頂層設計,確定信用監管標準化重點,指導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信用監管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二、樹立信用監管標準化理念

其次應樹立標準化理念,將標準化全面應用于信用監管機制建設中,圍繞信用監管對象、信用監管過程(或環節)和信用監管的內容等明確需要制定的重點和急需標準,解決信用監管面臨的標準化基礎問題和實際需求。


三、完善信用監管標準體系

為保障信用監管標準化工作的持續性和生命力,在標準應用過程中,應及時收集和反饋標準實施意見和需求,完善信用監管標準體系,做好標準的復審和修訂工作,保持標準的持續更新,同時,加強標準化國際交流,提升信用監管標準的國際化水平。


本文來源于《征信》2022年第3期,作者,周 莉、趙 燕、王 偉、劉碧松、李向華。有刪減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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